《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上海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2.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3.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4.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六个纳税等级
1.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2.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3.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4.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税额标准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计税土地面积计算方法
1.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2.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依如下公式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