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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城·三期
» 建议物业向开商店的房子按照商铺的标准来收取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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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城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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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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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居改非:本栋楼内业主可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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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城元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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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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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贴已经足够反映民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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