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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质疑物业在地面车位装锁的做法.

强烈质疑物业在地面车位装锁的做法.
建议物业在做每一件事前,先想一下,你为何要这样做,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你可以这样做吗,你有权利这样做吗.等等.
本人觉得物业无权在地面车位装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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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竖起来就不起作用,等于不装

那还不如不装,装了糟蹋钱呀.
原帖由 yeego 于 2007-8-26 10:23 发表
等到小区车位爆满时就体现出价值来了~不过以后物业对于乱停车更要严加管理了,不然对于买车位的业主来说非常不公平!
地面车位是全体业主的,没人可以卖,当然也就无人可以买.
付的停车费是占用公共部位的补偿费,并不是租固定车位的租金.只有地下车位是可以卖产权的,你有产权就可以出租,也可以锁了不给别人用.地面车位不同,你装锁就等于剥夺了别人使用车位的权利.除非,地面车位很多,能保证一户一位.这一点上,幸福港管理处做得比较规范!!

看来要把这个事情说清楚并不容易

与物业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三个,1、物权法(法律);2、物业管理条例(行政法规);3、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规定(地方政府规章)。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小区地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对地面停车进行收费管理只是一个代理行为,以出租方式将某个车位固定给某个业主使用,恐怕物业还没这个权利。
在此强调,地面车位固定,会在今后引发无穷的矛盾,对后来者极不公平。而且车位使用效率极低,根据经验,100个车位,固定使用者,只能发100个停车证,但如不固定,可发120个停车证,并且白天作为访客车辆临时停车用。
本人提出物业有没有权力出租地面车位,只是因为看到了固定车位的诸多弊端,才在法律上寻找支撑点。
欢迎管理处的朋友一起探讨。
另,景瑞物业的前身--务民物业在三年前就取消了地面固定车位,有效地缓解了停车压力。既得利益者虽曾有过不满,但此举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所以实施后大家都认同。
幸福港物业秉承务民物业的做法,对地面车位不作固定,是正确的。
何以爱琴海的物业要倒退回去呢?
原帖由 贝少爷 于 2007-8-26 22:41 发表

同意!
感觉LZ的心态有问题~~~
按我住进来的时间,若固定车位,我应该可以得到一个,成为既得利益者。
LS的何以认为我是心态问题呢?
原帖由 yeego 于 2007-8-25 23:34 发表
我觉得装是好事情,不然车位会被别人占用…
别人一样是业主,一样愿意付钱,为什么就不能占用呢?
原帖由 yeego 于 2007-8-26 10:23 发表
等到小区车位爆满时就体现出价值来了~不过以后物业对于乱停车更要严加管理了,不然对于买车位的业主来说非常不公平!
等到那时矛盾就激化了,物业根本就管不了,警察来了也没用。那时候谁把锁撑起来,不被砸了才怪。

原本是想和物业讨论一下的.

结果却是业主讨论先了,物业便乐得上来轻描淡写地说句"装地桩锁是为了保护业主利益"云云.
其实这里面的问题还是出在物业上,物业在给某个业主办了停车证后跟他说,这个车位是你的了,然后这个业主就自然而然地认为这个车位是"我的"了.后来固定车位办完了,后住进来的业主要停车怎么办?物业不敢说"你的车不许进小区"这句话吧,所以也给他办了停车证,但却说了句"别停有牌子的固定车位",但后来的业主会买仗吗,照样停上去,于是先前的业主质问物业,物业跟本无力去管,因为后面的也是业主,也付停车费,业权公平.
物业看不住"固定车位",便装地桩锁,从而"彻底"将矛盾转移.业主斗业主,上上之策也.其实这便留下了祸害.好比英国人在中国的地方划了条"麦克马洪线",印度人便以为这地方是他的了,于是矛盾不断.

办了固定车位的业主想,先来先得,车位是我的(既得利益),后来的业主想,我也是业主,我也付同样的钱,为什么我不能固定车位?既然业摆不平,我就砸锁,矛盾出来后,物业成了第三者,业主自己打官司,但官司结果呢?可能有"固定车位"的业主要大跌眼睛,地面车位是公共部位,擅自加锁变成专有部位违反了......

沪上很多小区在业主大会召开后就决议废除了原物业留下的祸害:"地面固定车位".地面车位不固定,兼作访客车辆临时停车用,采用"竞价"方式获得地面停车权(不固定车位的包月).先来先得的原则用于,谁先回家,谁就可以停得离家最近的车位,晚回的人只能停远咯,实在太晚,地面没了,物业保安帮忙引导至可停车的空地,或道路边上,甚至地下车库,反正总可以调剂的.车位紧张地区,晚归的还有"好车位"给留位,那是"特权"了,那才是不公平.

我去桃花岛,到自己门口却不能停车,车库前的位置停了辆车(进不了车库),旁边公共车位大都空着,但齐刷刷竖起了三角桩锁,于是只能把车停到物业岗亭边,以示抗议!质问物业人士,车位都空着,你们装锁妨碍了我使用车位,是侵权行为.物业人员均不出声.本人无趣,悻悻而去.

可以想象,地面车位因装锁而利用率低下,导致车位空着却有很多车无处可停的景象,早晚会出现在我们嘉城.

有个观点和物业商榷

地面车位因其特殊性,在使用上因和地下车位区分,对地面车位而言,业主可使用,但不能占住不用,物业刘经理以为然否?

[ 本帖最后由 被房子套牢了 于 2007-8-28 07:31 编辑 ]

补充一下那个诉讼案例

砸锁者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应予赔偿(锁的价钱),装锁位置不当,应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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