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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城二段
1
#
发表于 2007-2-11 1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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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到了,事情是说有个业主在交房的时候发现自己的房子是被用过的,有人家住过的痕迹。新房就此变成了二手房。经过调查沟通,原来是被开发商在建设的时候用做办公室的。里面既做办公也有人居住,只是在交房的时候整修了一下,恢复原来的样子。并且开发商也承认了这个事实。但他们强调,业主的权益是从交房那天算起的,在交房之前,房子的用途是不侵害业主的权利的。
个人看法:我觉得开发商的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只要在交房的时候,房子是正常的。并不影响业主收房,并未给业主造成不良影响。还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他们最基本的是应该在业主购买时或者在交房的时候予以说明解释,而不应该等业主发现才来解释,把业主都当傻瓜。这样做侵害的是我们业主的知情权。
以上看法全属个人观点,希望大家能就此事情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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