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业主:
您好!
感谢您对小区的关心与关注,根据2011年4月颁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应当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ZF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乡、镇人民ZF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会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目前小区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需要建设单位向ZF部门递相关书面报告,按照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进行。如您还有其它意见或建议,欢迎拨打客服中心服务热线:39539589,或邮件至景瑞服务质量监控邮箱: zjkh@jingruis.com ,我们将及时为您提供服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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