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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视台“耍流氓”测出谁的素质 [打印本页]

作者: 老叟    时间: 2011-5-28 18:28     标题: 电视台“耍流氓”测出谁的素质

江苏省某电视台日前在淮安闹市区一饭店门口让员工表演醉汉耍流氓场景,来测验市民素质,碰巧遇到着便装步行上班的淮安闸北派出所实习民警小周,他见此场景,一个箭步上前将正在“耍流氓”电视台员工摁倒在地。尽管对方已亮明身份,但小周还是打电话让所里的正式民警到现场,在确认对方的确系某电视台员工,的确是在拍摄场景来测验市民素质后,对他们一行七人进行了批评教育,随后责令他们离开淮安。
  显然,某电视台之所以这样做,看起来是为了 “测
验市民素质”,打着的也是节目创新的幌子,实际上不过是拿无聊当有趣,说穿了是靠满足部分观众的猎奇心理和对人性的窥视欲,来提高收视率,从而达到电视台创收的目的。
  但某电视台如此 “测验市民素质”,仅一个“俗”字了得?至少给人的感觉还很愚蠢很荒唐。衡量一个市民素质的高低,不仅要看其危急关头是否表现得英勇无畏,奋不顾身,更要看其平时是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助人为乐、扶危济困以及是否热心参与公共事务等;毕竟,无论之于一个市民,还是之于一座城市,后者才是我们经常所面临的也是迫切需要引起全社会反思和重视的。同样,衡量一座城市市民整体素质的高低,亦当作如是观。而某电视台只是将市民素质定位在见义勇为上,并因此得出一个市民乃至一座城市整体市民素质高低的结论,显然,不仅对市民素质的理解狭隘,得出的市民素质结论也不具任何科学性。
  更严重的是,如此测试“市民素质”,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有关规定,不免有扰乱公共秩序之嫌疑。事实上,该《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就明确写到,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其中,(二)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四)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六)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显然,不论某电视台如此“测验市民素质”是出于什么目的,其行为都有意无意地触犯了《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之上述四款法规。而事后赶到的民警可能正是基于某电视台工作人员已涉嫌扰乱公共秩序,才作出对“他们一行七人进行了批评教育,随后责令他们离开淮安”的处罚决定。
  随着电视台的竞争白热化,各电视台为了争夺观众,以提高收视率,可谓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当然是有必要的,但问题是,无论何时,都不能将无聊当有趣,更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剑走偏锋,甚至触犯法律。毕竟,电视台除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还担负着宣传法制和倡导主流价值观的公益使命。
  “测验市民素质”之前先测试一下电视台工作人员的素质,有网友如是批评某电视台的做法。诚哉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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