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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邱宝昌:目前无组织能代表消费者打官司 [打印本页]

作者: 老叟    时间: 2011-5-20 17:27     标题: 邱宝昌:目前无组织能代表消费者打官司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5月9日做客凤凰网时提出,目前包括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打官司,但没有一个组织能够代表消费者打官司。以下为文字实录:
邱宝昌:我想讲一个观点,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不要把食品安全的一些问题推向消费者,消费者不是后火眼金睛,所以说这个责任非常明确,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再一个就是监管者,我们回顾一下,为什么说监管缺位?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是监管部门查出来的,都是各大媒体报道以后,监管部门才跟上,给我们的感觉就是,媒体监督的力量来调动行政监督,我认为这是一种错位,媒体很有力量,但是不应该是这样的,应该是行政部门在第一线上,现在是媒体做了以后它跟着去做,我认为这是不对的。
另外一个方面,法律还是有问题的,消费者维权成本很高,原来我们说要为权利而斗争,德国一个著名法学家耶林讲过要为权利而斗争,现在是和谐社会,权利一定要去维护,但是如果一些诉讼成本过高可能是得不偿失的。
从消费者权益方面来讲的话,我非常同意席老师的观点,但我不同意给律师,不应该给律师这个权利,给消费者保护组织或者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一定权利,就相当于现在的音著协、音集协,卡拉OK用它的东西可以打回去,著作法以及保护条例当中,就赋予了它这个主体资格。包括劳动合同法,赋予工会可以代表劳动者打官司,现在没有一个组织能够代表消费者打官司,他不是代理,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去打官司,所以就像席老师刚才讲的,要赋予主体资格地位。
这一点三月份我们参加了人大法工委关于民事诉讼法修改,跟他们也沟通,就说公益诉讼可能要写到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当中,我前年写了一个怎么样能够赋予消费者保护组织或其他公益组织一个诉讼主体地位权利,就是说不让违法经营者在民事上占你便宜,有的可能主体找不到,受害的是不特定多体啊,你去找它,他赔你,找不到的话,小票没有、受伤害又不明显怎么办?那就有一个组织的代表,你消费多少,按照你消费额的多少双倍或者十倍,这样的话成本是非常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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