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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贴] 江桥镇2011年招生工作方案 [打印本页]

作者: mwh127    时间: 2011-3-31 20:54     标题: 江桥镇2011年招生工作方案

本帖最后由 mwh127 于 2011-3-31 21:01 编辑

  
指导思想:根据《关于嘉定区2011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园)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教<2011>26号)要求,为进一步合理使用我镇教育资源,均衡各校学生数,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少年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1、以嘉教<2011>26号文为依据。

2、本市户籍中小学招生范围见《2010年江桥镇校区划分》。

3、各公办小学组织新生报名工作时间:5月21日(星期六)上午8:00-下午4:00。

(二)持有《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

1、持有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适龄子女其父母或本人于2011年4月15日前购买本镇商品房的,根据划定的校区,凭户口簿、居住证、房产证于5月21日到相应学校报名入学。

2、持有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适龄子女在本镇租房的,凭户口簿、居住证、租房合同于5月21日到江桥镇教委集中受理点——民办沪宁小学提出申请,由镇教委统筹安排入学。

(三)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

1、小学招生:凡需在本镇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200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需在居住证有效期内,于5月21日(星期六)上午8:00-下午4:00,持有关申请材料,前往江桥镇教委集中受理点——民办沪宁小学提出申请,填写《外省市户籍学生在嘉定就读申请表》。

2、中学招生:凡需在本镇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需在居住证有效期内,于7月2日(星期六)上午8:00-下午4:00,持小学毕业证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前往江桥镇教委集中受理点——金鹤中学提出申请,填写《外省市户籍学生在嘉定就读申请表》。

3、镇教委根据申请及区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小学,公办小学不能完全接收的适龄儿童,安排其进入民办沪宁小学或民办庆宁小学。

4、申请材料:

1)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在江桥办理《临时居住证》;

2)父母及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

3)父母一方在沪就业的证明;(有1年或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等不适用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人员,需提供街道居委、乡镇村委开具的从事1年或以上的就业证明);

4)预防接种卡。

5)住所证明(购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二、幼儿园招生入学

(一)公办幼儿园招生入学

1、以嘉教<2011>26号文为依据。

2、新生入园登记时间为5月21日(星期六)上午8:00-下午4:00。

3、各幼儿园招生范围见《2011年江桥镇校区划分》。

4、星华幼儿园原则上不招收非沪籍幼儿。

5、其他幼儿园在满足校区内幼儿入学后还有空额的,可适当招收部分非沪籍幼儿,优先考虑持有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产权人必须仅为父母或幼儿本人,房产证的认定截止日为2011年4月15日)。各园将汇总名单交镇教委。

(二)民办幼儿园招生入学

1、以嘉教<2011>26号文为依据。

2、新生入园登记时间为5月21日(星期六)。

3、民办凌云幼儿园可面向全区招生。当登记入园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应优先接收江桥镇区域内适龄幼儿入园。

4、童梦乐幼儿园、金苗幼儿园、皖封幼儿园只可招收江桥镇区域内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幼儿。

5、各幼儿园招生时,必须严格审验户口簿及有效居住证。





江桥镇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 mwh127    时间: 2011-3-31 20:59

关于嘉定区2011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园)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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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教【2011】26号

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ZF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1]8号)及《上海市ZF办公厅转发人口办制定的〈关于开展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0]73号)要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招生工作,促进学校依法办学,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少年儿童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现就本区2011年招生入学(园)工作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
    (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1.公办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根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一办理。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班学生的《登记表》,作为公办小学、公办初中录取的依据。
    2. 凡年满6周岁(200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应当入小学一年级接受规定的义务教育。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学校应当审核其是否具有区教育局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
    3.小学毕业班学生只进行毕业考试,考试日期为6月17日(星期五)。毕业考试由各小学自行命题、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登记造册。毕业考试试卷须报区教师进修学院小学研训部备案。
    4.幼儿园、小学必须审验户口簿和房产证。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班学生,户主为其直系亲属或本人,并且持有与户口地址相对应的房产证的,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凭户口簿和相应的房产证报名入学。本区的其他寄放户口由局基础教育科统筹安排。
    5.具有本市户籍、直系亲属或本人购买本区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以下简称“各街镇”)商品房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凭户口簿和房产证报名入学。
    6.根据沪府办[2010]73号文、沪教委基[2011]8号文等文件精神,马陆镇、安亭镇作为本市户籍人员居住登记试点街镇,积极试行本市户籍儿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的改革。凡持有两镇《上海市户籍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回执)》(以下简称《居住地登记回执》)的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班学生,需交幼儿园、小学审验《居住地登记回执》、户口簿和房产证。具体招生细则另行制定。
    7.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班学生的户籍和房产证的认定截止日期为4月15日,试点街镇《居住地登记回执》的认定截止日期为4月20日。
    8. 4月30日前,现就读幼儿园、小学须向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班学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免试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学校预录取情况《告知书》。
    9.公办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根据“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接收适龄少年儿童入学。
各小学应通过在社区张贴、在学校网站公布《招生告示》等形式,告知校区内适龄儿童家长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报名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5月21日(星期六),各小学组织新生报名工作。新生报名时学校必须复验户口簿和房产证等,核准其年龄和入学地址。
各初中学校在组织新生报名时,必须复验户口簿和房产证等,核准其入学地址。
    10. 6月12日,经区教育局批准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局基础教育科。
    11.6月30日,本区公办学校招生工作基本结束,各小学将新生名单报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逾期办理者,由局基础教育科统筹安排。
    12.跨区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班学生,可选择回户籍所在区县(或回外区县居住登记试点街镇)就读,或按嘉定区教育局制定的初中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办理继续就读手续。学生须在4月20日前决定就读去向,在现就读学校填好有关表格。
13.8月15日前,各校向本校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1.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自主招生办法。
    2.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局基础教育科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有寄宿条件的学校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3.本区民办初中、小学采用网上报名办法,5月初开通学校网站招生报名专栏接受学生报名。民办初中学校面谈时间为5月14日、15日;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5月21日、22日。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应符合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
    4.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民办小学招生,不得招收未满6周岁(2005年9月1日后出生)的儿童。
    5. 民办初中学校于5月29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局基础教育科;民办小学于6月12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局基础教育科。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
    1.持有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
    持有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人员适龄子女招生入学工作由局基础教育科统一办理。其父母或本人于4月15日前购买本区各街镇商品房的,将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凭户口簿、居住证、房产证报名入学。其他情况由局基础教育科统筹安排。
    4月30日前,由现就读幼儿园、小学向其父母送达公办学校预录取情况《告知书》。
    2. 持有上海市其他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
    各街镇教委要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其他居住证人员子女招生入学工作。
    2011年秋季起,凡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均需办理相关居住证件,由其父母按照各街镇教委确定的统一申请时间,持有效的居住证件、务工证明(父母一方有1年或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等不适用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人员,需提供街道居委、乡镇村委开具的从事1年或以上的就业证明),以及同住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的居住证件,到居住地所在街镇教委填写《外省市户籍学生在嘉定区就读申请表》申请就读,由各街镇教委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学校。公办小学不能完全接收的适龄儿童,各街镇教委可统筹安排进入ZF委托的民办小学就读;小学毕业生统一安排至全日制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各街镇教委集中受理申请的具体时间由各街镇教委确定并通过各种途径公示告知。
    二、幼儿园招生入园
    1.凡年满3周岁(2007年9月1日—2008年8月31日出生),身体健康、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幼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本次公办幼儿园招生对象:
    (1)持有招生区域内常住户籍,户主为直系亲属或幼儿本人,并且持有与户口地址相对应的房产证的;
    (2)本市户籍、持有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产权人为父母或幼儿本人;
    (3)持有效期内引进人才《居住证》,并持有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产权人必须仅为父母或幼儿本人。
    2.各幼儿园招生,必须严格审验户口簿及房产证。
    3. 根据沪府办[2010]73号文等文件精神,马陆镇、安亭镇作为本市户籍人员居住登记试点街镇,积极试行本市户籍幼儿按居住地登记入园办法的改革。凡持有两镇《居住地登记回执》的幼儿,需将《居住地登记回执》、户口簿和房产证交幼儿园审验。具体招生细则另行制定。
    4.实验幼儿园(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可面向全区招生。
    5.民办幼儿园可面向全区招生,幼儿园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科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当登记入园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应优先接收本区域内适龄幼儿入园。
    6.各幼儿园(含托幼一体园所)须严格控制班额。在确保3-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立托班,按托班年龄段招生。
    7.其他外省市户籍适龄幼儿入园,各街镇教委视实际情况统筹协调。优先考虑持有招生区域内房产证的(产权人必须仅为父母或幼儿本人)。
    8.各幼儿园应通过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告知校区内适龄儿童家长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入园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以及登记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公办、民办幼儿园新生入园登记时间一律为5月21日(星期六)。各幼儿园应于7月31日前完成招生工作,发放入园通知书。
    9.新入园幼儿的户籍和房产证的认定截止日期为4月15日,试点街镇《居住地登记回执》的认定截止日期为4月30日。
    三、特殊学生入学(园)
    1.任何中小学、幼儿园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
    2.成佳学校招收适龄中重度残疾儿童(学校无寄宿条件)。
    3.成佳学校接受聋哑盲等残疾少年儿童的入学咨询,咨询电话:59914374。
    4. 对于无法入学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对口学校应予以送教上门。
    四、其他事项
    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学校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测试成绩编定好差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等各类竞赛证书挂钩,以获奖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区教育督导室将对体育特长生招生工作进行重点督导。
    2.本市户籍学生入小学报名时,家长需提供户口簿、房产证、预防接种证,已办理试点街镇居住申请的还需提供《居住地登记回执》;非本市户籍适龄少年儿童报名时,家长需携带户籍证明、有效居住证、务工证明及同住子女的居住证件、预防接种证。民办初中报名时,家长还需携带《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册》。各类学校在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学科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
    3.一年级、六年级新生入学编班时,班额一般应控制在40人以内。因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要扩大班额的学校,应向局基础教育科提出申请。
    4. 各类学校均应在学校网站公示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基本情况,以及招生计划。公示内容要求详见附件2-附件5。招收体育特长生的学校、民办学校还需公示招生办法。
    5.公办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与规定,杜绝招生中违反教育规律的现象。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将对招生工作实行专项督导。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或拒绝接受本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一经查实,区教育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擅自提前招生,自行接收跨校区学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一经查实,区教育局将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学校校长等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6.区教育局、区教育督导室将对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报名、录取等招生过程进行重点督导,督导结果作为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将责令及时纠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学校,区教育局将核减其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
    7. 区教育局制定的本区《2011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园)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基本情况、招生计划,以及按规定在招生过程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将通过嘉定教育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增强服务意识,耐心接待家长咨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咨询电话:39902052(幼儿入园)
       39902051(小学入学)
       39902055(初中入学)
  监督电话:39902066(信访、举报)
  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行公路601号

  附件1:2011年嘉定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xls
  附件2:2011年嘉定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基本情况.xls
  附件3:2011年嘉定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计划.xls
  附件4:2011年嘉定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体育特长生学校招生计划.xls
  附件5:2011年嘉定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基本情况与招生计划.xls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作者: 匿名    时间: 2011-4-1 00:01

人才引进居住证已经办下来了,房产证上没有名字,有结婚证,这样能算是自有房产吗?
房产证加名字不知道是怎么收费的。

求高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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