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嘉定区2010年初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嘉教[2010]24号 |
各中小学、幼儿园: 3.父母或本人购买本区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商品房的学龄儿童,凭本市户口簿和《房产证》,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校区归口报名入学。凡是《房产证》上出现除父母、学生本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的,由局基础教育科统筹安排。 4.5月7日前,原就读幼儿园须向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送达“就近免试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公办小学预录取情况《告知书》。 7.小学新生的户籍和商品房《房产证》认定截止日期为4月15日。 三、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 凡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申请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申请材料及申请手续如下: (一)申请材料 1.父母一方及学生本人的《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的《临时居住证》续签时间一年及以上(《临时居住证》计算续签时间截止日为4月30日); 2.父母及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 3.父母一方在沪务工证明(有1年或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社会保险项目以市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从事家政服务等不适用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人员,需提供街道居委、乡镇村委开具的从事1年或以上的就业证明); 4.预防接种卡; 5.住所证明(购房产证或租房合同)。 (二)申请手续 持有《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希望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在居住证有效期内,于5月22日、23日,持上述申请材料,前往居住地所属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教委提出申请,填写《外省市户籍学生在嘉定区就读申请表》,由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教委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就读学校。公办小学不能完全接收的,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教委可统筹安排进入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小学就读。 四、民办学校招生 1.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依照《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自主招生办法。 2.民办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核准备案后方能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有寄宿条件的学校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3.民办学校应如实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学校的校舍条件、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学生宿舍标准和后勤服务设施条件、师资配置等办学条件,以及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供社会选择,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履行向社会的承诺,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学校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4.民办初中学校报名时间为5月8日、9日,面谈时间为5月15日、16日。民办小学报名时间为5月22日、23日,报名的同时可以开展面谈。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应符合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 5.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民办初中招生,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6. 民办初中学校于5月30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局基础教育科;民办小学于6月13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局基础教育科。6月13日前,经区教育局批准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上报招生录取名单。 五、特殊学生入学 1.任何中小学、幼儿园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少年儿童随班就读。嘉定区成佳学校招收适龄中重度残疾儿童(学校无寄宿条件)。 2.对于无法入学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对口学校应予以送教上门。 3. 成佳学校接受聋哑盲等残疾学生的入学报名咨询,咨询电话:59914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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