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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讨论] 【请合理的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打印本页]

作者: 緋紸嬼    时间: 2009-11-5 11:11     标题: 【请合理的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有人为拒交管理费谈物权。物权法是保护了拒交的人还是其他人?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ZF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三条,请拒交物业费的业主看下吧。你们已经损害到其他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了。要拒交在你个人,但是不要再在网上鼓吹拒交论了。


尽早成立业主委员会,众望所归


作者: gloomilyblue    时间: 2009-11-5 11:24

成立业委会是有一定条件的,就二期目前的状况来看,成立业委会还处于幻想阶段!一期都没成立呢。
从LZ发的这些帖子里看,一直在奉劝我们这些不懂法律,不守法的业主主动去交物业费,配合物业工作,却从来不提我们享受不到物业服务这个因。一个人不交是对其他交了的业主的不公,那如果所有人都不交就LZ一个人交呢?
在业主没有任何办法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暂时停交物业费警告物业公司并非一个毫不可取的办法!我希望LZ不是物业派来的。

如果你物业规规矩矩做事,没人会不交。再说现在也不是不交,是暂时停交,起码你物业得拿出做事的诚意来!给我们一个交的理由!
作者: vivihoney-117    时间: 2009-11-5 11:25

拒交物业费,物业就可以有名正言顺的理由来懈怠小区管理,确实伤害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与权益。

我也买过物权法的书的,可惜买回来后再也没看过,现在扔在哪里都不知道了,改天找出来好好看看。
作者: 叶子    时间: 2009-11-5 11:25

太长没看完,反正就是有法可依
作者: vivihoney-117    时间: 2009-11-5 11:27

二期什么时候能符合条件成立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委员好像是要满2年事吧?是要从新二期交房日开始计算吗??以前老二期入住的时间是否也能计算在内?
作者: 緋紸嬼    时间: 2009-11-5 11:41

物业规规矩矩做事是物业的分内事。业主按时交付是业主的分内事。两者本不应该相提并论。

在已交付的前提下,业主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就能完全可以要求物业进行整改。

每个小区的物业不是万能的,更不可能一手遮天。

至始至终反应了很多问题,基本上也都是单单反馈了给物业。物业的管理层有知道么?管理层不管可以媒体曝光,这样对KFS也是不小的打击。

有个要问,业主的权益、大家的权益受到损害,有谁来站出来代表大家??有么??要拒付的网友你会么?只会用不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本该有的权益么???
作者: 緋紸嬼    时间: 2009-11-5 11:48

【物业的直接领导部门是当地的房地局下的物业科,最上面是建设部】网上找来的。
作者: huntershe    时间: 2009-11-5 12:31

我希望我们业主宁可是交了物业费然后再指责物业,也不要陷入“你服务不到位”-“你不交物业费”的相互扯皮中……

退一步说,拒交物业管理费,一分钱都不交,难道物业就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吗?门口没人站岗了吗?垃圾没人清运了吗?楼道没人清扫了吗?……

物业确实是不争气,但是为了一个小区的良性发展,业主不应该和物业站在对立面,业主应该和物业共同努力建设小区。大家是准备把小区往好的方向推动,还是准备破罐子破摔?
作者: 13856828    时间: 2009-11-5 14:05

成立业委会是有一定条件的,就二期目前的状况来看,成立业委会还处于幻想阶段!一期都没成立呢。
从LZ发的这些帖子里看,一直在奉劝我们这些不懂法律,不守法的业主主动去交物业费,配合物业工作,却从来不提我们享 ...
gloomilyblue 发表于 2009-11-5 11:24
说的好,顶
作者: 緋紸嬼    时间: 2009-11-5 15:56

9# 13856828
说的好,指的是哪点?拒交么?如果你赞同,那也请你好自为之。

请不要给物业一个扯皮的理由可以么?

你们这种想法,看似简单方便。但对物业毫无影响。他们还是每月照常发工资。久而久之你们拖着欠着,岂不是给自己找麻烦么。到时候法院传票给你,你脸面倒是增光不少。实践问题解决么?换一个物业来,你们还是要补交之前拖欠的。早晚要交何必这样闹?越闹越是给其他的业主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 緋紸嬼    时间: 2009-11-5 15:59

我希望我们业主宁可是交了物业费然后再指责物业,也不要陷入“你服务不到位”-“你不交物业费”的相互扯皮中……

退一步说,拒交物业管理费,一分钱都不交,难道物业就没有提供任何服务吗?门口没人站岗了吗?垃圾 ...
huntershe 发表于 2009-11-5 12:31
这里还是有明白人的。
作者: gloomilyblue    时间: 2009-11-5 16:02

LZ把你交物业费的单子传上来看看。怎么看也像是物业的托。
作者: 红红樱桃    时间: 2009-11-5 16:03

从理论来讲,LZ似乎说得没错,拒交物业费是违法的,但从物权法的理论和条款上去探究一下,业主也可以根据物业提供的服务到位程度按质论价地支付物业管理费呀,就象通常讲的,按劳付酬.并不是讲你今天门口站着个保安了或上岗的保安半躺在椅子上手里捧着茶杯嘴里叼着香烟或与人聊天或半打瞌睡......这难道可以说是为业主提供了保安服务吗?!保安的职责履行了吗?!(在此只是举个保安的例子,还有其他物业不到位的不想一一举例,就象有位TX讲的一天一夜也讲不完)
物业有起诉业主不付物业费的权利,业主也有反诉物业不作为的权利.
偶的愿望是:业主正常付费,物业管理服务到位.
但可惜的是,往往事与愿违!
作者: 緋紸嬼    时间: 2009-11-5 16:12

网上的问答例子

物业公司乱收费可不可以不交物业费

我刚买的房子发现物业公司乱收费,想去投宿他,估计没什么用,我可不可以不交物业费来约束他.但不交物业费会不会被起诉?谢谢

最佳答案
首先不交物业费肯定不是办法,不交物业费肯定会被起诉,且肯定会输。
物业乱收费应该向业委会咨询其收费是否合理?或者问问物业公司收费是否有物价部门的收费批文?
可以向当地的物价部门或者ZF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投诉。

其他回答
什么情况你没说啊,我在物业公司做过几月,物业收费都带有统一发票和物价局的通告或证明,代收水电费也有证明的,不交物业费的话就会被建设局,法院,社区办联合起诉,结果业主必败。


都是劝其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各位还有不信这个邪,那就随便吧。
作者: 緋紸嬼    时间: 2009-11-5 16:18

不还我安宁就不交物业费 受噪音侵扰9年反成被告




  【龙虎网报道】家住标营28号的李兰(化名)被噪音侵扰了9年,更令她憋屈的是自己还被推上了被告席!原来,物业公司认为,噪音不该是李兰拖欠6年物业费的理由。目前,李兰一审败诉,已上诉到市中院。在这起官司尘埃落定前,昨天,瑞金路街道标营社区启动了“六方联席会”,搭建了一个平台让双方开诚布公进行了一次沟通。社区主任何巳花希望双方能在协商中,把矛盾化解。
  业主
  不还我安宁,就不交物业费
  2001年,李兰一家入住标营28号2幢某室。对这里的居住环境,她十分不满。
  李兰介绍,最令她无法容忍的是,经常有重型卡车不分时段驶入小区装货、卸货,钢管砸得“哐当”响。“我的小孙子听到,捂着耳朵喊害怕。我儿子因为休息不好,影响了工作。”李兰说,他们全家人都被噪音搅得很心烦,她的体重更是直线下降。此外,小区路面也被碾轧得坑坑洼洼。
  李兰翻开了一个笔记本,上面是她从2008年底向物业、环保、南京各大媒体反映情况的记录,并感叹:“维权太难了,投诉无门。”
  更令她没想到的是,就在她多次向各个部门反映小区噪音扰民、居住环境差的问题,希望“罢免”物业公司时,物业公司将她一家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补交6年物业费!
  “我家不缺钱!不交钱是有原因的!”李兰说,还她安宁,她肯定会按规定交纳物业费。
  物业
  不能以噪音为由拒交物业费
  对李兰提出的噪音问题,物业公司的耿经理表示有“历史原因”,物业实在没办法解决。原来,标营28号是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分院的集资房。该院副总经理马广玲向记者提供了一份1995年该院向南京市建委打的《关于申请减免基础设施开发费的报告》,上面清楚写明,该处是单位自建的职工宿舍楼,一共7层,其中1~2层是仓库,3~7层为宿舍。
  “这里原来是平房,单位为职工改善居住条件,在办公区(单位仓库)建了宿舍楼,现在不能因为居民搬进来,就要把仓库挤出去。”马广玲说,当时职工买房纯属自愿,大家选了这里的房子,也就是认同这个仓库的存在。如今,公司并没有计划把仓库搬走。居民如有意见,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公司愿意接受法院裁决。
  李兰表示,她暂时不想走法律程序。同时,她坚决表态,若想让她交物业费,前提条件只有一个:还她安宁。物业公司则表示,李兰家以此拒交物业费行不通。
  协调
  业主有问题可以提,物业费该交还是要交
  目前,李家一审败诉,并上诉到市中院。
  “有一些矛盾,上法院解决未必是最好的办法。”上个月,标营社区启动了“六方联席会”,昨天社区主任何巳花便邀请了瑞金路街道相关领导、警务室、社区党总支、居委会、物业公司、及李兰“六方”一起,坐下来协商解决这个问题。
  “这个问题得到重视了!”李兰表示很欣慰。此外,她也理解企业难处,没有坚持要企业把仓库搬出去。
  对此,街道陈主任向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分院提了3点要求,希望该单位从长远考虑,还是将仓库搬走。在该单位暂时不能将仓库搬走的情况下,必须考虑群众合理诉求,要工人卸货装货时,声音轻一点。此外,要限定车辆进出小区的时间。此外,陈主任希望物业公司配合,一起将仓库卫生搞好,并维护好仓库周边环境,路面坑洼要及时修补。
  对此,李兰表示“不能全部接受”。
  社区主任何巳花说,李兰有要求可以提,社区一定会督促相关单位整改。但是,该交的物业费还是要交。


想不交的,可以看看,网上这种例子很多,结局大同小异。如果你觉得你的背景深非要那样。那就看您的了。


还是那一句,不交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如果真这样还轮不到我们在这里闹拒交物业费了。
作者: gloomilyblue    时间: 2009-11-5 16:22

LZ你说的这些我想大家都知道,所以你也没必要搜出来给大家看。google都会用的。话说,2年不交物业费才会走法律途径哦,吼吼。不要想的你交了物业费就万事OK了,你就有资本找物业说话争取你的权益了,看看嘉城周边光收费不办事的物业有好几个,过于软弱和循规蹈矩不代表你的就是对的,也不要把你的意志强加于他人身上。怎么看你都是托。再次表明观点:物业提供基本服务后再缴费。如果按照季度缴费的话我们是根据你前一季度表现来决定的,如果我上季度交了钱你没办事凭什么这季度我还要傻乎乎的交钱!
是托的请绕道!是托的&%%%%%%%%%&&&&&&&&
作者: 緋紸嬼    时间: 2009-11-5 16:29

LZ你说的这些我想大家都知道,所以你也没必要搜出来给大家看。google都会用的。话说,2年不交物业费才会走法律途径哦,吼吼。不要想的你交了物业费就万事OK了,你就有资本找物业说话争取你的权益了,看看嘉城周边光收 ...
gloomilyblue 发表于 2009-11-5 16:22
说你不愿意听的就是托了?那这里的托还真不少。

【也不要把你的意志强加于他人身上】你说的这句完全正确。所以想继续拒交斗争的不要再在这里发表那些,物业怎么怎么我就怎么怎么的言论,你愿意去就去,没必要说出来给大家听。

说出了不会给别人带来福音只会是蛊惑民众。
作者: 緋紸嬼    时间: 2009-11-5 16:32

【2年不交物业费才会走法律途径哦,吼吼】这句很**。

你以为拖几年下次交就从现在算起啊?还吼吼呀~~~你是真 懂还是假 懂?
作者: 红红樱桃    时间: 2009-11-5 16:39

传说,三期现任经理赵**是收缴物业费的枪手.
是否请赵**来给大家普普关于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法.
作者: hsky    时间: 2009-11-5 16:53

我总觉的拒交物业费的做法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作者: vastwind    时间: 2009-11-5 17:04

摘葱!!!!
作者: zx_sanjin    时间: 2009-11-5 18:01

本帖最后由 zx_sanjin 于 2009-11-5 18:04 编辑

大家都是成年人,啥事犯法啥事不犯法,啥事该做不该做,自己心里都有数,没人能干涉了。

论坛本来就是3分论事,7分娱乐,搞那么严肃,没必要。

退一万步,因为服务不好,我就不交了,告我吧,法庭见吧,输了,怎么样啊,最多交了再补点诉讼费吗~ 这事儿替业主们出头,业主最多说咱傻帽儿、法盲,兴许还有人背地里PM我,爷们、纯爷们呢,总比素质低强吧~ 多大点事~
作者: zx_sanjin    时间: 2009-11-5 18:09

  1.   对李兰提出的噪音问题,物业公司的耿经理表示有“历史原因”,物业实在没办法解决。原来,标营28号是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勘察分院的集资房。该院副总经理马广玲向记者提供了一份1995年该院向南京市建委打的《关于申请减免基础设施开发费的报告》,上面清楚写明,该处是单位自建的职工宿舍楼,一共7层,其中1~2层是仓库,3~7层为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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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举的这例子就不恰当,为啥不举个群租的呢?
作者: gloomilyblue    时间: 2009-11-5 18:10

【2年不交物业费才会走法律途径哦,吼吼】这句很**。

你以为拖几年下次交就从现在算起啊?还吼吼呀~~~你是真 懂还是假 懂?
緋紸嬼 发表于 2009-11-5 16:32
BS你个托!
作者: 风吹起的男子    时间: 2009-11-5 18:14

请某ID好自为之,已经劝过你无数次,再犯禁言处理!说的就是21楼!
作者: vastwind    时间: 2009-11-5 18:20

斑竹是警察吗?读过《浮生六记》,沈三白是如此狂妄的嘛?
作者: 紫竹轩    时间: 2009-11-5 19:44

谁也不想不交物业费用,物业至少要表个态吧!
高层电梯经常不运行!!!门禁系统也是经常坏,动车非动车破坏丢失不失职吗!踏绿事件没看见一个保安给予制止.!不谈绿化设施,基本问题有没有主动意识,主观意识没有看到有解决的动态和心态.
再穷的业主也不差这些物业费用吧!真穷的没有米了,还可以借.关键你也要考虑业主的感受.
LZ说话不能看出倾向在物业这边,希望你是二期居民.如果是的话你的心态看来挺好,至少是我学习的榜样.
作者: eric_lee    时间: 2009-11-5 21:07

物业不会再这里表态

二期物业已经“沦陷”了
作者: 紫竹轩    时间: 2009-11-6 08:33

以前有段日子经常在这里表态的.LS那位版主不是很清楚.
作者: 小草莓    时间: 2009-11-6 09:31

物业在这里表过态?

哪个ID啊?
作者: 13856828    时间: 2009-11-6 09:46

LZ说的不是没有道理,这个道理大家都懂,问题人是有感情的,难道一味的要业主配合??
是的,原来业主都配合了,但物业给的成果呢?
难道一直忍让就是王道么?因此我不说LZ是托,但是你发帖的意向和原因我觉得值得商榷!!
作者: 紫竹轩    时间: 2009-11-6 09:57

是不是"托"都不重要.
主要有问题大家来沟通解决才好.
其实从某种角度我是希望物业人员换各种"ID"进来沟通一下的.
问题的根源在哪说清楚,提出方案来落实.
不要谈什么法律传票,被告和原告的机率都是平等的.
作者: eric_lee    时间: 2009-11-6 11:20

以前有段日子经常在这里表态的.LS那位版主不是很清楚.
紫竹轩 发表于 2009/11/6 08:33
我知道,但是已经“沦陷”了
作者: 叶子    时间: 2009-11-6 11:45

二期物业 <------这个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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