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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今天大家看了“庭审纪实”吗?咱们可参考参考 [打印本页]

作者: vivihoney-117    时间: 2009-8-15 19:48     标题: 今天大家看了“庭审纪实”吗?咱们可参考参考

刚才看了庭审纪实,是华南名苑的18号楼出顶层(顶楼以上的部位)被人占用导致环境脏乱差,破坏门禁系统引发安全隐患,并且拒绝搬出的事情。

业主跟开发商打官司,要求开发商负责将出顶层居住的人员赶出去,理由是这是公共区域,开发商说他们有产证,非公共区域,并且认为不是自己方的责任。

法院是判业主败诉的,但是说可以根据别的途径来保障利益,当时没听仔细,大体是说出顶层的居住人员使得环境脏乱,并且造成门禁安全隐患,以妨碍其他业主的安全利益等等为由的一个诉讼途径。

嘉城三期不是有人底楼开店并且妨碍门禁系统关闭吗,咱们是不是也能效仿下,必要时业主委员会也可根据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利益。

关键是业主要齐心,不怕麻烦。
作者: brett80    时间: 2009-8-15 20:11

不错的建议
作者: zyhong_cn1    时间: 2009-8-15 20:12     标题: 居改非:本栋楼内业主可一票否决

本帖最后由 zyhong_cn1 于 2009-8-15 20:19 编辑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民宅商用改变了住宅的法定用途,破坏了既有秩序,如果利害关系业主认定标准缺失将会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此次司法解释将“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范围原则上确定为在本栋建筑物之内”。
  上海知名物业管理行业咨询专家刘生敏告诉商报记者,这一规定在审判实务中易于掌握和操作。“此前的实际做法是,‘住改商’只须征得大部分的近邻同意即可。而根据此次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对于本栋建筑中出现的‘居改非’,只要有一位业主不同意,即使本栋楼内所有其他业主都同意了,也不予支持。”刘生敏说,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泛滥的“居改非”。
  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090526/10182861461.shtml
作者: victor792    时间: 2009-8-15 22:38

58#的同志们是不是要考虑拍照做证据呀
作者: 嘉人有约    时间: 2009-8-15 23:44

4# victor792
是到该用法律手段时候了
作者: 铜川路    时间: 2009-8-17 12:47

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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