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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入住了,准备搭建个无线局域网 [打印本页]

作者: bingshan86    时间: 2008-11-8 20:01     标题: 入住了,准备搭建个无线局域网

等入住了,我准备搭建个无线局域网,再架个网络硬盘NAS 做分享服务器,目前看中的设备传说覆盖范围能有2公里~~~有感兴趣的朋友吗?大家分享资源,联网游戏,上网小本本现在也多了,晚上在广场乘凉的时候上上网~~~嘿嘿,好不自在
现在主要就是信号覆盖和辐射问题,资金也要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吧~~~
想加入的朋友,自备笔记本,无线网卡就好啦

希望有想法的朋友给点意见,从技术,健康,法律,应用等角度,偶不想搞了一半叫停,毕竟这东西要银子的呀

现存问题
1》健康影响 (最重要的,如有影响,其他免谈)
2》国家是否管制
3》信号覆盖范围
4》这个网络能干点啥~~~


再声明个问题,5楼老大提醒我的,也怪我没说明哈。此WLAN只限内部交流,不提供WAN服务,没那个银子,也容易惹麻烦。但我想隔着楼组织场CS,魔兽,或者大家共享个电影,那个还是很不错的,速度优势应该很明显的。我不会收费,但我想顶贴的哥们不会都想着免费上网吧?

[ 本帖最后由 bingshan86 于 2008-11-8 23:52 编辑 ]
作者: yeego    时间: 2008-11-8 21:12

2公里覆盖,估计辐射也不小吧~
作者: harry    时间: 2008-11-8 21:36

是哦,主意很不错,支持
作者: pianpian    时间: 2008-11-8 21:50

支持支持,
作者: timchen    时间: 2008-11-8 21:59

无知者无畏
作者: bingshan86    时间: 2008-11-8 22:43

五楼的,你这话啥意思,话说一半看不懂,有技术的一起讨论下可行不?还是有其他问题?欢迎从各方面讨论下,谢谢

[ 本帖最后由 bingshan86 于 2008-11-8 22:46 编辑 ]
作者: 沐头    时间: 2008-11-8 22:46

呵呵,2km....LZ加油。
作者: timchen    时间: 2008-11-8 22:52

原帖由 bingshan86 于 2008-11-8 22:43 发表
五楼的,你这话啥意思,话说一半看不懂,有技术的一起讨论下可行不?还是有其他问题?欢迎从各方面讨论下,谢谢
小朋友

为了你自身安全考虑

或者站在通管局角度出发

劝你别瞎来来

其他的技术问题也就没必要讨论了
作者: bingshan86    时间: 2008-11-8 23:01

2KM估摸着能覆盖整个小区了吧~~~备选5KM,设备贵哈,都是室WLAN外用AP~~~路由已经搞定了,拖五六十台机器应该没啥问题的,带防火墙,支持做策略,还支持Qos。现在主要问题我感觉是辐射能否接受,过2天找人问问。还有个就是信号怎么样,不知道能不能用,希望各位大哥给点意见了,嘿嘿
作者: bingshan86    时间: 2008-11-8 23:06

据我所知,无线信号是分段的,WAN使用的频段应该是开放的吧?再说这个跟频率应该没关系吧,只是加大功率了。我研究了下无线电管理条例,也只说频率有限制,没说功率限制呀,这个也是限制的?健康是个大问题,这不上来讨论下嘛,还有你咋知道我是小朋友?

[ 本帖最后由 bingshan86 于 2008-11-8 23:15 编辑 ]
作者: timchen    时间: 2008-11-8 23:14

当然了如果你米多

愿意承担各种后果

还是很欢迎你来造福广大嘉城人民的
作者: bingshan86    时间: 2008-11-8 23:17

附上无线电管理条例,大家给点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返 回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
  (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
  (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
  (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
  (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
  (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
  (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
  (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
  (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
  (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审批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四)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各级无线电监测站、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分别承担电波监测、技术审查、新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等工作。

返 回

                              第三章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第十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三)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报请相应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一)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中央国家机关(含其在京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其他因特殊需要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区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省、自治区机关(含其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直属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由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直辖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照前款规定申请设置固定无线电台(站)的,事先还应当经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设置、使用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电台执照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一安排,保证无线电台(站)必要的工作环境。
  第十七条 电台呼号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编制和分配,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的电台呼号,应当抄送无线电台(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船舶电台呼号,应当抄送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电台执照由国家统一印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 遇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动用未经批准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但是应当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项目的,必须向原批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台(站)停用或者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原批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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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频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无线电频率实行统一划分和分配。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设台(站)审批权限对无线电频率进行指配。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分配给本系统使用的频段和频率进行指配,并同时抄送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有关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 指配和使用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业经指配的频率,原指配单位可以在与使用单位协商后调整或者收回。频率使用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办理续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
  第二十四条 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时,管制区域内设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管制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其使用的频率免受有害干扰。处理无线电频率相互有害干扰,应当遵循带外让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遇特殊情况时,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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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
  第二十六条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七条 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必须采取措施有效抑制电波发射。进行实效发射试验时,须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九条 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条 企业生产、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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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第三十一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第三十二条 产生无线电波辐射的工程设施,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航空器、船舶的安全运行造成危害时,必须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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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涉外无线电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无线电频率划分、分配、协调的涉外事宜,以及我国电台和境外电台的相互有害干扰,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与有关的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地区交涉。
  第三十五条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享有外交特权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必须事先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批准。其他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报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十六条 外国船舶(含海上平台)电台、航空器电台、车载电台等在我国领域内使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七条 国际电信联盟要求提送的无线电台(站)资料,由有关部门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外国组织或者人员不得运用电子监测设备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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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国家无线电监测站,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以及设区的市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无线电信号实施监测。
  第四十条 各级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测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
  (二)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三)测定无线电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
  (四)检测工业、科学、医疗等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五)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测台(站)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作者: bingshan86    时间: 2008-11-8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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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一)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三)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四)随意变更核定项目,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五)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应当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返 回
作者: stardom    时间: 2008-11-8 23:22

我支持楼主
作者: bingshan86    时间: 2008-11-8 23:23

我就是来讨论后果的,研究研究可行性咯,健康是问题,但我不确定无线电管理上会不会有问题,感觉应该问题不大,造福广大嘉城人民?那是我计划的副产品,本来想着在小区里架个网自己玩的~~~既然有机会,干嘛不一起玩呢,呵呵。。。。
作者: timchen    时间: 2008-11-8 23:34

楼主 我收到你不少短信了

有问题可以在帖子里面讨论

照你的意思你不光光是在做一个WLAN了

你是要准备接入WAN的

撇开机站功率辐射信号衰减的问题

再撇开通管局的因素

首先你是准备搞一台router做为一个网络出口

上连准备搞一根纤?

有没有考虑到运营商问题

还是你准备自己拉纤接到香港或者直接走海底光缆?

以我自己为例

类似于和isp打擦边球搞灰色业务的事情我当年也参与过

运营成本你自己要算一算哦
作者: bingshan86    时间: 2008-11-8 23:41

呵呵,偶知道问题了。怪我不好没说清。偶买的路由支持防火墙,就是用来管理的,WAN咱们不做,没这个银子。也容易惹麻烦。我做这个WLAN纯属内部交流,共享电影啦~~联网游戏啦~~~~应用还是不少的。特别是电影什么的,比外网下快多了吧。WAN只有偶自己用~~~~要上外网的自己拉网线去,不会看帖的都想着免费上网吧~~~嘿嘿,限制在WLAN里咯。

[ 本帖最后由 bingshan86 于 2008-11-8 23:44 编辑 ]
作者: timchen    时间: 2008-11-8 23:48

如果嘉城的家庭用户接入都是fttb+lan

你这个不是多此一举嘛

没讽刺的意思 为了楼主的银子考虑

不过还是那句话 米够多支持你造福广大嘉城人民
作者: bingshan86    时间: 2008-11-9 00:01

嘉城那面的不清楚是啥模式的,这面的宽带我没用过,据说可能是fttb+lan的
fttb+lan我见过2种模式 一种LAN是不通的,一种方式是LAN通的,如果LAN通的,那我的方案就自己一个人用咯~~~实现小区无缝宽带上网,出门用CDMA,到公司还用WLAN嘿嘿。就当技术讨论了~~~~

银子当然要考虑咯,现在的银子不好争啊~~~慢慢来嘛,如果要做着大家玩,计划跟自己玩当然不一样的。单从设备来说,如果一个人玩,就没必要买很强的,搞个信号放大就OK了,可人多了,破AP拖不了这么多人的,我遇到过类似问题差点没郁闷死。

[ 本帖最后由 bingshan86 于 2008-11-9 00:07 编辑 ]
作者: zx_sanjin    时间: 2008-11-9 08:37

LAN通与不通问题不大,只是协议的不同,关键要看硬件上是否做了限制。

不知道LZ的目的是什么。无论如何入住的每家每户都还是要装FTTB的,而且查了以前的帖子速度也不慢,在线电影、打C/S肯定不会卡。既然如此,唯一能提供方便的就是笔记本可以在户外上网,但实际上这样的应用场合并不多~~~ 一旦周围的人知道了小区内可以上网,可能享受的就不仅仅是本小区内部的人了,你的设备性能、安全可能也会受到一些影响。

健康问题不是很清楚,不过即使家用的50M都可能会有辐射,你的这个2KM的恐怕会更大吧。不仅你自己要考虑,你也要征询你整栋楼邻居的意思。

总的看下来,付出与收益太不成正比了。我的个人看法。
作者: bingshan86    时间: 2008-11-9 11:22

也是哦,需要考虑一下,呵呵
作者: 四季    时间: 2008-11-10 01:14

2公里?整个3期都在了
作者: 沐头    时间: 2008-11-10 10:03

FTTB+LAN局域网是通的.不过也不是全通的.电信不会给家庭用户上昂贵的三层交换机,就是市面上最便宜最普通的8口交换机,我住甘泉的时候曾经打开过电信的箱子.不过这种方式是没有公网IP的,速度很快,后来给我换成一个拨号了,于是限速了,应该是在一台服务器上干的.

LZ有心的话没必要搞无线覆盖,大家家里都有宽带,搞共享服务器和VPN服务器更有效实用.
作者: molibingbing    时间: 2008-11-10 10:46

VPN不错,我也要,真的高了通知一下
作者: 我是nono    时间: 2008-11-10 11:37

2公里可以在沃尔玛上这个网了。。。
作者: yp53wang    时间: 2008-11-10 12:13

你不怕黑客攻击?中国的卫星"鑫诺"都被海外法轮功者攻击了,难道你能幸免?
作者: timchen    时间: 2008-11-10 16:36



VPN都出来了

电信用的PPP都是经过BRAS的

嘉定这边等我入住了再来研究吧

[ 本帖最后由 timchen 于 2008-11-10 17:16 编辑 ]
作者: zpf926    时间: 2008-11-10 20:28

嘉定,无线城市第一个啊。明年就建设完啦,呵呵,楼主就不用费心了
作者: shchenjiaqi    时间: 2008-11-13 14:26     标题: 搞吧搞吧~搞什么都支持~有的玩最重要~哈哈

搞吧搞吧~搞什么都支持~有的玩最重要~哈哈
作者: wxhbest    时间: 2008-11-14 04:03

装个定向天线,理论距离可以达到3-4KM了 ,而且不贵~
作者: maoby0902    时间: 2008-11-14 13:11

LZ强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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