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受理工作开始 |
日期:2008-10-06 作者: 来源:文汇报 |
根据《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9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受理工作于2008年10月开始。凡在2008年10月6日至12月20日期间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的,均可享受2009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城镇居民医保是一项个人缴费,政府实行补贴的医疗保障制度。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在缴纳少量参保费用后,便可享受2009年度含有政府补贴的门急诊、住院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尤其是18周岁以下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个人仅需缴纳60元,便能享有2009年度的门急诊、住院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如再参加市红十字会、市教委、市卫生局设立的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还可再享有互助基金规定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补充医疗保障,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 据悉,2009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中,本市户籍的在校在园中小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婴幼儿继续由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并代为收取个人缴费。除上述在校在园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外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凭有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或居住证登记的居住地所在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参保和缴费手续。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城镇高龄老人、职工老年遗属、城镇重残人员,不需要办理登记缴费手续,直接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制度。 在开展2009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受理工作之际,市医保局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2009年度的登记参保手续,以免影响享受相关医保待遇。有关参保登记和缴费的办理地点、办理流程,可以拨打医保咨询服务热线962218咨询,或登录市医保局网站www.shyb.gov.cn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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