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政规(2007)791号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市城投总公司,局属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城市道路、公路“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发布实施。 根据《规划》确定的“十一五”发展目标、主要任务,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修改明确各自的城市(镇)道路、公路“十一五”规划;市管处、公路处结合各自专业做好规划细化工作。在此基础上,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全力推进《规划》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八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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