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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本市部分区县将开设民办幼儿园 农民工同住子女可享幼教 [打印本页]

作者: mwh127    时间: 2008-8-25 20:47     标题: 本市部分区县将开设民办幼儿园 农民工同住子女可享幼教

本市部分区县将开设民办幼儿园 农民工同住子女可享幼教
中国上海

( 2008年8月25日 )


  为解决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问题,市教委、市农委、市卫生局日前联合公布相关工作意见,透露本市将在有需要的区县开设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幼儿园,并对之进行规范管理。《上海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同时出台。
  
  农民工同住子女学校不再开学前班
  
  据悉,本市在园儿童中,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已约占30%。其中外来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比例在不断上升,且主要集中在城郊结合部和郊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农民工同住子女没有能够接受学前教育,当这些儿童到龄接受义务教育时,经常会对学校集体生活与学习环境不适应。同时,由于缺乏照看或照看不当,一些学前儿童面临着溺水、窒息等安全隐患。
  
  前些年,一些农民工子女学校出于解决需求的考虑,开设了学前班。随着本市农民工子女学校的规范管理的加强,民办农民工同住子女学校将不得再设学前班。
  
  本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街道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幼儿园布局情况和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人数,合理规划幼儿园的设点布局。可以通过挖掘现有幼儿园潜力、开设新的幼儿园、提供原有的空置园舍举办幼儿园等各种措施,满足农民工同住子女入园需要。
  
  中心城区原则上不设立专门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幼儿园。幼儿园按照就近入学的要求,招收所在地附近的外来务工人员同住的学龄前子女,每班最多5人。
  
  教师应具有幼师以上学历
  
  《上海市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的规定》要求——
  
  ■新开办的幼儿园,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安全、相对稳定的园舍场地。如使用租赁场地,则租赁期应不少于5年,房屋、基本设施设备和玩教具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应有相关部门的合格证明;
  
  ■幼儿户外活动场地人均不应低于1平方米,幼儿分班活动室人均使用面积应不低于1.2平方米;
  
  ■幼儿园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幼儿园保育员应当至少具有初中毕业受教育程度,接受过幼儿保育培训且具有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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