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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两“鳄鱼”商标之争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打印本页]

作者: 老叟    时间: 2008-1-27 10:30     标题: 两“鳄鱼”商标之争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新华网北京1月26日电(黄亮、张宋红)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引人关注的法国拉科斯特股份公司(简称法国鳄鱼)和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简称新加坡鳄鱼)“鳄鱼”商标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新加坡鳄鱼在国内注册的“卡帝乐鳄鱼”商标合法有效,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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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认为,两只“鳄鱼”已经在国内市场“争斗”了14年,也共同生存了14年,他们之间开展合作才是共赢的局面。

  1993年12月24日,新加坡鳄鱼在国内申请注册“CARTELO及图”商标,后法国鳄鱼提出异议。2003年10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法国鳄鱼不服,请求复审。2005年6月30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注册。法国鳄鱼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经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消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作出异议复审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新加坡鳄鱼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卡帝乐鳄鱼”商标为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且指定了颜色,其中文字“CARTELO”为无含义臆造词,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在商标整体中居主导地位,图形部分由作为背景的绿、蓝、红三色长方形及一夹杂在文字中的写实鳄鱼图形构成,在商标整体中居次要地位。此鳄鱼图形虽然与法国鳄鱼的一款图形商标形态相似,仅头尾朝向不同,但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同时,两款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并存多年,已各自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虽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但不至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消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了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卡帝乐鳄鱼”商标核准注册的裁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玉指出:“这两个品牌都已经经营多年,各自有各自的经营范围和认知群体,消费群体对各自的品牌不会发生误解,应该能够进行区分。我想他们俩谁想消灭谁都办不到,双方合作应该是个共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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