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上海财税:上海个人居住用房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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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wh127
时间:
2007-11-30 08:58
标题:
上海财税:上海个人居住用房免征土地使用税
上海财税:上海个人居住用房免征土地使用税
2007年11月29日20:21
来源:东方网 作者:方翔
东方网11月29日消息: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海财税(
www.csj.sh.gov.cn
)上,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发布消息,其中最为普通百姓关注的个人居住用房是否需要征税给出了一个说明:个人居住用房屋及院落用地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去年年底,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
额标准提高两倍,但具体实施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上海昨天公布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下简称《规定》)即是对上述修改的落实。对于如何计算土地面积,《规定》指出,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而对于类似商品房这种使用权属于共有的土地来说,将按照房产证上的分摊土地面积来计算。
在《规定》其中是否对于个人居住用房是否需要征收成为了百姓最为关心的话题,沪上不少媒体也给出了自己的判断,但是在今天晚些时候,上海财税(
www.csj.sh.gov.cn
)刊登出了《市地税局关于征收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和《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提纲》,其中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免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区域内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个人居住用房屋及院落用地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上海财税(
www.csj.sh.gov.cn
)还明确了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具体如下:
一、一级区域适用范围
(一)由外滩黄浦江岸线—苏州河南岸—四川中路—延安东路—外滩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二)由南京西路—成都北路—重庆中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西藏中路—南京西路围成的区域。
(三)南京东路(四川中路至西藏中路段)、南京西路(西藏中路至乌鲁木齐北路段)、淮海东路、淮海中路(西藏南路至陕西南路段)沿线两侧。
二、二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但不包括上述一级区域。
(一)由北外滩黄浦江沿线—公平路—东大名路—新建路—东长治路—东汉阳路—溧阳路—周家嘴路—九龙路—武进路—河南北路—天目东路—天目中路—共和新路—交通路—恒丰路—长安路—天目西路—长寿路—长宁路—江苏路—华山路—广元西路—宜山北路—宜山路—南丹路—南丹东路—斜土路—宛平南路—肇家浜路—徐家汇路—陆家浜路—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二)由仙霞路—古北路—延安西路—仙霞路围成的区域。
(三)由陆家嘴黄浦江沿线—民生路—浦东大道—源深路—杨高中路—世纪大道—浦电路—东方路—浦建路—塘桥新路—黄浦江沿线围成的区域。
(四)四川北路(武进路至溧阳路)两侧。
三、三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但不包括上述一、二级区域。
(一)由黄浦江岸线—宁国路—长阳路—隆昌路—营口路—中原路—长海路—恒仁路—政立路—国权北路—三门路—逸仙路—场中路—共和新路—汶水路—真北路—北虹路—哈密路—仙霞西路—仙霞西路(规划段)--虹桥机场外边界—沪青平公路—虹桥路—程家桥路—合川路—吴中路—莲花路—莲花南路—上中西路—上中路—龙吴路—环南二大道(A20)—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二)由黄浦江岸线—川杨河—杨高南路—高科西路—高科中路—张江路—金桥路—黄浦江岸线围成的区域。
四、四级区域适用范围
由三级区域外围线与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
(一)长江口岸线—浦东国际机场边界—南汇区北界—周祝公路—沪南公路—杭塘路—奉贤区北界—黄浦江岸线(向西)—莘奉金高速(A4)—大亭公路(A30)—沪杭公路—沪杭公路规划线(沪杭公路至大叶公路段)—大叶公路—沪杭公路—黄浦江岸线(包括竖潦泾—横潦泾—斜塘—泖河)—松江区西界—华田泾—西大盈港—青浦区北界—嘉定区西界—郭泽塘—盐铁塘—娄塘河—蒲华塘—墅沟水闸—宝山区西界—陶浜(向东)—沪太路—月罗公路—蕴川路—老蕴川路—上海石洞口煤气厂厂区路—月浦镇北界—长江口岸线。
(二)金山区石化街道地区、朱泾镇(除原来新农镇地区),朱家角镇、惠南镇。
五、五级区域适用范围
宝山、嘉定、青浦、松江、金山、奉贤、南汇区上述等级区域以外的区域。
六、六级区域适用范围
崇明县全部区域。
作者:
紫竹轩
时间:
2007-11-30 09:05
SF。传说中的小云云总是弄些重量级的新闻。
作者:
daisy
时间:
2007-11-30 09:12
那按这样算我们是5级的咯
作者:
Roger_yang
时间:
2007-11-30 09:45
好像是四级,不知每级征收标准是多少?是按房屋建筑面积吗?
作者:
Roger_yang
时间:
2007-11-30 09:53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上海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2.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3.外环线以外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和经市政府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4.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六个纳税等级
1.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2.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3.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4.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税额标准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计税土地面积计算方法
1.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2.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依如下公式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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