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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第二套房"以户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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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wh127
时间:
2007-10-16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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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第二套房"以户为单位
界定"第二套房"以户为单位
2007年10月16日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李强
■贷款结清者再贷款,利率可优惠
■夫妻一方有贷未清,再贷款购房就算"二套"
“第二套房”究竟如何界定?市场关于它的争议已逾半月之久。针对这一事关房贷新政能否落实的核心问题,央行、银监会日前终于出面为各家银行定下基调。监管部门及相关银行的知情人士昨天证实,就“第二套房”的界定,监管层在征询几家大银行的意见后,确认“以户为单位,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仍有房贷未结清的,再贷款购房则认定为第二套房”。
自9月27日,央行、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后,被认定为“第二套房贷”的,则首付比例最少提至40%,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至少上调10%。但是,何为“第二套房”?在房贷新政下发后,市场即产生分歧。对于那些难以界定的房贷,部分银行只有暂时停办。
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上周五,央行
、银监会召集工、农、中、建、交等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信贷部门的负责人,就“房贷新政”的一些细节问题召开联席会议。会议就“第二套房”的界定标准达成共识,并定下基调:首先、已结清银行贷款的购房者,如再贷款仍可享首套自住房待遇,利率可酌情下浮;其次,公积金贷款不列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房”的参考项。
一位股份制银行房贷部管理人士认为,总体来看,此次监管层为“第二套房”的定调,不像之前市场预判的那般严格,也考虑到了银行开展商业贷款的利益需求。该人士认为,调控政策打击的对象,应该是那些本已身负贷款,却又再次或多次贷款购房进行投资,承担双份甚至更多月供的人,这类群体才应是银行风险所在。而一次性付款购房或已结清贷款的购房者,一般都有足够的还款实力,属于银行争取的优质客户,对这类群体不适合“一刀切”。
据参加上周五会议的银行人士透露,虽然监管层为第二套房定下基调,但具体操作仍由各商业银行自己掌控,此外,各银行还将从业务需求角度,将各地细则制定的权利下放各地分行,今后,各地可能会出现门槛不同的“地区性政策”。而监管部门人士表示,今后,监管部门不会再对“第二套房”认定下发书面文件,具体由银行自己把握。
沪上多家银行昨天表示,在“第二套房”认定标准明确后,银行的房贷细则将会在本周内陆续出台,此外,部分暂时停办的业务将会重新接受申请。
另据外资银行知情人士透露,本周,监管部门还将召集几家外资法人银行,就落实房贷新政进行磋商。之前,已获批人民币个人房贷业务资格的外资法人银行,面临的问题与中资银行一样。据几家外资法人银行反映,目前,它们已经按照央行、银监会的政策要求进行房贷,房贷门槛“只会紧不会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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