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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作为无户口的同住人是否有权分得公房动迁款 [打印本页]

作者: 世界第一等    时间: 2007-9-11 17:24     标题: 作为无户口的同住人是否有权分得公房动迁款

  问:钱某与丈夫结婚五年多,婚后一直与婆婆住在一起。我的户口是外地的,我丈夫和婆婆的户口都在我们居住的房屋处,这套房屋是公房,承租人是婆婆,目前房屋要动迁了。请问,我有权分得动迁款吗?
  答:钱某有权分得部分动迁款。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简称“同住人”)。这套房屋的承租人是婆婆,她依法享有被补偿安置的权利。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苦干问题的解答》有关规定,钱某和丈夫均属同住人范畴,因此有权对房屋拆迁补偿款主张权利,要求分割。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因此,钱某也属同住人,可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
  另外,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规定,若进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安置,钱某和丈夫属于应安置人口。因此,钱某和丈夫属于拆迁应安置人员。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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