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私下达成和解协议 能否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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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世界第一等
时间:
2007-9-11 13:46
标题:
私下达成和解协议 能否强制执行
问:韩某在一家饭店做厨师助理。由于饭店液化气灶老化导致在点燃时火焰失控将他烧伤。当初饭店老板答应赔偿5万元,并写了赔偿协议,但是在支付完医疗费后饭店老板反悔了,不愿意再给予任何赔偿。请问:他们私下达成的赔偿协议有效吗?韩某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答: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后达成的协议就是契约,契约成立并生效后即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有诚信善意履行之义务。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但若双方就协议效力、履约情况等问题产生纠纷,仍需要由法院进行最终的司法裁定。
当事人私下达成的是和解协议,法院做出的法律文书才叫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只能提起再审,和解协议可以进入普通的一二审程序。和解协议本身不能直接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只有当和解协议被法院判决为有效后,才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如果和解协议存在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此时不论该和解协议是否已经执行。当事人之间缔结的和解协议其性质相当于契约,并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另外,既然韩某是在工作期间受伤,应该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由饭店进行赔偿。如果饭店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韩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提起诉讼。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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