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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严重违纪行为的界定 [打印本页]

作者: 世界第一等    时间: 2007-9-11 13:25     标题: 严重违纪行为的界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如何界定“严重违纪”,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也存在不少争议。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与劳动者明确约定什么是“严重违纪”。同时,“严重违纪”的标准应当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合理地规定。一旦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制度中的规定进行认定。
  还要注意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里面要注意两点,一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走民主程序;一是必须向劳动者公示。

(来源: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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