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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贴] 噱头“原价”将被视为违法 [打印本页]

作者: mwh127    时间: 2006-7-26 15:43     标题: 噱头“原价”将被视为违法

噱头“原价”将被视为违法
日期:2006-07-26 作者:习慧泽 来源:新民晚报  

    “原价×××元,现价仅需××元”,相信日常生活中这样真假难辨的“噱头价”屡见不鲜。如今这样的吆喝将被视为违法,国家发改委实施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解释意见明确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新解释意见规定:“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而“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虚假优惠折价”。

    国家发改委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新解释意见,还首次明确了“标价欺骗消费者,没成交也算欺诈”。
作者: yeego    时间: 2006-7-26 16:01

基本上属于空话,无法实施!
作者: 虫虫    时间: 2006-7-26 16:35

唉,可怜的消费者~!
作者: 爱家    时间: 2006-7-26 16:36

唉,安慰的说一句:有总比没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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