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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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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房管部门早在2002年年底就出台了《关于公示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的通知》,《通知》明文规定: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于每年的元月十日前,将公司所管理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向小区业主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收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公建配套用房经营收入。
二、成本和费用:1.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费;2.绿化管理费;3.清洁卫生费;4.保安费;5.办公费;6.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7.法定税率。
三、经营平衡情况。
四、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公司人员用工情况。
根据《通知》要求,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公示地点必须在小区醒目位置。对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违反相关财务规定的企业,市房管部门还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降低、吊销资质等级。“如果市民发现物业公司不公示收支情况,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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