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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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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深圳法院一审驳回索商标权案 苹果无权在中国使用“iPad”
(深圳综合讯)深圳市法院前天一审驳回美国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公司索要“iPad”商标权一案,意味着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无权使用“iPad”这个英文单词销售其平板电脑。 苹果公司是从去年起推出个性化平板电脑iPad,后者一面世马上风靡全球,引起抢购风潮,甚至成为时尚人士的标签。然而,iPad进入中国大陆时,却引发了一场关于iPad中国大陆商标权归属的战火。 据中国广播网、《深圳商报》报道,原来,香港有一家名叫唯冠国际的上市公司,在台北和深圳都分别成立了分公司。台北唯冠公司早在2000年在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深圳唯冠公司又在中国大陆注册了iPad商标,当时苹果公司还没有推出iPad平板电脑。 2006年,苹果公司开始策划推出iPad时发现,iPad商标权归唯冠公司所有,于是以撤销闲置不用商标为由,在英国起诉唯冠公司,唯冠最终赢得这场商标权官司。 2009年,苹果公司与唯冠达成一项协议,唯冠台北公司将iPad全球商标以3万5000英镑(约7万零414新元)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 苹果公司认为,唯冠台北已把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了苹果,其中包括中国大陆的商标权。 但深圳唯冠方面表示,在中国大陆,iPad的商标是属于深圳唯冠所有,唯冠台北公司没有权力出售,所以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市场并没有iPad的商标权,苹果公司去年9月17日开始在中国大陆销售iPad,纯属侵权行为。 苹果公司与英国IP申请发展公司起诉深圳唯冠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去年4月19日获得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并于今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苹果要求法院判iPad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并向深圳唯冠索赔商标权属调查费、律师费所受损失400万元(人民币,下同,约81万新元)的诉讼请求。 不过,这些要求前天都被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驳回,案件受理费4万5600元,由两原告承担。法院指出,原告获取他人的商标,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而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台北唯冠公司签订,且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亦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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