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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从根源出发,我对此狗狗还是表示同情的

并且对某些人养狗人的行为表示强烈的谴责

开句玩笑话..我谴责狗,狗也不会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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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伊万豆夫 于 2008-7-18 15:15 发表
我想这里又衍生了这样一个问题:
人有养狗的自由,为什么没有弃狗的自由?
为什么一定要养狗的人从一而终?结婚也可以离婚的。
喜新厌旧是人的本性?
看来,该检讨的养狗制度,国家应该命令善待狗狗,人狗同权才对呀?
首先,人狗同权是不可能的,我也反对

至于豆腐兄的问题,西方做了很好的表率

那才是人权至上的表现


假使结婚可以离婚所以人遗弃狗也可以...

那么离婚是要双方同意的啊,大家一起狗狗的同时..问过他的意见了么...

当然这是开句玩笑,结婚离婚,法律的标的是指向2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条款规定的,也是针对夫妻双方的

而养狗的法律法规,标的都是指向人的,这个和离婚等情况不可相提并论


我国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还是比较缺乏,或者不完善的,一个国家的发达程度,从另外一个方面体现在人权上面,好好的规范该怎么养宠物,反过来也是对人的权利的一种保护


所以还是那句话,人是根本

豆腐兄也是为物业经理,应该明白,人的因素的重要性,我也是学管理的,至少在我现在意识里面,治国安邦之道,其根本在于一个人字

商业上的胜利,是一个决策的胜利,一个决策的胜利,最终还是归结到人的身上


所以任何事情,最终都会归结到人的因素身上,此"狗狗"事件也一样

[ 本帖最后由 Edison_Y 于 2008-7-18 15:27 编辑 ]
我也同情那只狗狗,毕竟是一条生命啊!!
我的观点是既然要养狗,就要养好,要不离不弃。如果养了他又遗弃了他,这是非常不道德的。

虫虫加油~~加油~~~
原帖由 虫虫 于 2008-7-18 15:25 发表
我也同情那只狗狗,毕竟是一条生命啊!!
我的观点是既然要养狗,就要养好,要不离不弃。如果养了他又遗弃了他,这是非常不道德的。
比较赞同,但是这个也体现出我们这个社会的不发达,法律不完善

道德是不具有约束性的,或者说,是不具有强制约束性的,所以待我们的国家真正发达之后,应该将一些道德方面的东西,完全归到法律范畴

韩非子之所以舍弃,无为而治,德治,而大力推行法治,也正是这个道理

当然古人的法和现今的法应该相对的放到本身的那个特定时间去看,当今的法比以前更完善,更体现出人权,这个就是社会的进步

我这里举这个例子,是为了说明:法治才是根本,德应该做为一种对法的补充,并且充实到法里去---(个人观点..)

就此事件而言,有关部门应该大力切实的规范养狗这种行为

[ 本帖最后由 Edison_Y 于 2008-7-18 15:37 编辑 ]
龙猫你看,我帮你忙还被YY说!
理论上说,我不赞成遗弃狗。
但是,如果没有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弃狗制度,一定要求人对狗始终如一,从一而终,好像也太不人道了。呵呵
我家草狗养了8年我也没扔嘛!准备养它到老了!
原帖由 伊万豆夫 于 2008-7-18 15:53 发表
理论上说,我不赞成遗弃狗。
但是,如果没有建立一整套完善的弃狗制度,一定要求人对狗始终如一,从一而终,好像也太不人道了。呵呵
所以才会有矛盾的必然存在性,所以我们才会在这里讨论啊

从个人角度出发,我坚决希望每个人都能从一而终(狗的范畴)

不过从一个社会的角度上来说,如果宠物从一而终,被大多数人反对,那就应该逐步的依靠法律来规范,比如不从一而终该怎么办,怎么处理狗狗

当然,如果社会主流是认同从一而终的...那豆腐兄也要自律啊~~~

说的粗疏点...看到身材好的美女...总会动心的...但是对挖...这个是要自律的~~~
(估计要被女士们打了,希望老婆别看到...)
原帖由 elvis_wang 于 2008-7-18 15:54 发表
我家草狗养了8年我也没扔嘛!准备养它到老了!
弄素水王+狗王...这个的你是理所当然的...哈哈~~
原帖由 elvis_wang 于 2008-7-18 15:45 发表
龙猫你看,我帮你忙还被YY说!
这个就叫计谋~~~哈哈~~水王兄中计也~~

思他们不可思~可成大事也~

[ 本帖最后由 Edison_Y 于 2008-7-18 16:11 编辑 ]
其实,我和小羽的根本分歧在于:我反对把道德层面的东西变成法律。
我不喜欢苛刑峻法的新加坡,我喜欢人人自由发展的美国西欧。
所以,我觉得首先养狗的人要规范养狗,牵索口罩都要使用。
其次,法律设计也要人性化一点,欧美、日本、台湾都没有限制遗弃狗的。
人的本性就是喜新厌旧,老弟就算天天吃世界上最美的大餐也会厌倦的。
就事论事,不可再扯到LP那里去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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