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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2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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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文件
嘉教[2015]12 号
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关于2015 年初中、小学、
幼儿园招生入学(园)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幼儿园招生入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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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生入园对象:凡年满3 周岁(2011 年9 月1 日-2012
年8 月31 日出生),身体健康、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的适龄幼儿,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公办幼儿园招生对象:
1.本区户籍,户主为直系亲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或幼儿本人,且直系亲属或本人持有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或农
村自有宅基地住房的。
2.本市户籍,父母或幼儿本人持有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
的。
3.本市户籍,居住招生区域内配住廉租房的(凡居住本区配
住廉租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房屋
所在地登记入园)。
(二)公办幼儿园全区招生:实验幼儿园、中福会新城幼儿园
可面向全区招生,采用网上报名形式获取报名号,凭报名号至所选
幼儿园验证报名,每位幼儿限报其中1 所,具体招生方式由两所幼
儿园制定招生简章。
(三)民办二级幼儿园招生:民办二级幼儿园可面向全区招生,
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区教育局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
会公布并实施。当登记入园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应优先接收持
有本区域内户籍或住宅类房产证的适龄幼儿入园。
(四)托班招生:各幼儿园须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在确保符
合条件的小班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立托班,按
托班年龄段招生。
(五)班额要求:各幼儿园须严格按规定控制班额,入园需求
量较大的地区,幼儿园平均班额可适当放宽10%。
(六)随迁子女招生:各街镇教委要规范对适龄随迁子女招生
入园工作的管理。
1.公办幼儿园优先招收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幼儿入园,如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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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空余学额,由各街镇教委对符合以下“两个合法稳定”条件的适
龄随迁子女予以统筹安排:
①适龄幼儿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
住证》(认定截至日期为2015 年4 月30 日);②父母一方须持有
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
居住证》满3 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 年7 月30 日),且连续
2 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5 年7 月30 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
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2.统筹安排原则如下:首先,接收父母一方持《上海市居住
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适龄幼儿入园。其次,依据“两个合法
稳定”,视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可优先考虑持有招生区域内住宅类
房产证的适龄幼儿,产权人必须仅为父母或幼儿本人)。
3.其余符合“两个合法稳定”基本条件未能入公办幼儿园的
随迁子女可进入民办幼儿园就读。
(七)材料审验:各幼儿园招生,必须严格审验户口簿、住宅
类房产证、居住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政策宣传与时间节点:各幼儿园应通过在社区或幼儿园
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告知学区内适龄儿童家长有关招生工作政
策、入园登记时间、登记地点以及登记所需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
新入园幼儿的户籍、住宅类房产证、廉租房居住证明的认定截止日
期为2015 年4 月30 日。公办、民办幼儿园新生入园登记时间为5
月16 日。各幼儿园于6 月30 日前完成招生工作,并于7 月30 日
前完成发放入园通知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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