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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水] 跳楼价买的二手房竟是"凶宅" 买家:要求退房并索赔30万元

今年年初,高先生夫妇趁着楼市低迷,在同普路某知名小区,以低于挂牌价10万元的价格,购入了一套二手房。然而,就在新家装修完毕准备入住时,他们却从邻居口中得知,这套房子之前的女主人是坠楼身亡。于是,高先生夫妇以原房东隐瞒重要信息为由,向普陀法院起诉退房,并提出了总计逾30万元的交易、装修损失。  买房:成功还价10万元
  今年2月,金沙江路上的居安中介公司,先后接到了高先生夫妇和杨先生的中介委托。

  杨先生在同普路的房子报的到手价248万元,这套二手房的市价应该在260万左右。杨先生表示,他是因为生意上缺钱,所以甘愿让利给买家。
  高先生夫妇再三向中介公司和杨先生询问这套房子有没有其他特殊的让利原因,回答都是没有。最后,双方商定房屋售价为238万元,交易费用由高先生夫妇承担。“五一”节过后,高先生夫妇顺利拿到了新房的产权证。
     入住:发现不是“吉宅”
  拿到产权证后,高先生夫妇即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直到后来夫妻俩和邻里关系熟络,他们才知道,自己购入的这套住房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原来,死者就是杨先生的妻子。患有忧郁症的她,在2010年11月的一个夜晚,被发现从自家阳台坠落身亡。
  得知原女主人的意外事件后,高先生夫妇便对这套房子产生了恐惧。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高先生夫妇将杨先生告进法院,除要求全额退房外,还要求
杨先生承担包括装修损失、交易税费等在内总计逾30万元的各项损失。
      庭审:将择日宣判
  在日前的庭审中,杨先生一方提出,其妻子意外死亡的实际位置是居民楼的天井,并非室内。所以严格来说,他卖给高先生夫妇的房子,并不是“凶宅”。毕竟,法律并没有规定对房子内发生的死亡事件,卖房人有告知的义务。
  高先生夫妇表示,就算法律没有硬性规定,但对国人而言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肯定会影响购房者的判断。杨先生故意回避了这段重要信息,有违公序良俗。
  基于杨
先生拒绝法庭组织的调解,普陀法院日前宣布,本案将择日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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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的确很难判,公诉良俗在另外一个对方也可以说这是四旧思想,不是什么良俗.
同样的官司看到过的,基本上都是卖家输掉。
同样的官司看到过的,基本上都是卖家输掉。
呆呆小雪 发表于 2012-8-12 22:53
卖家输掉??

但是严格按法律讲最多没有清楚告知情况啊~~

况且这种情况还不是一定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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