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发表于 2011-11-21 09:31
| 只看该作者
市ZF近日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该办法将于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上海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前往现居住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上海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在非实际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骗取相应居住地服务事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统计局近日公布的上海户籍人口人户分离状况指出,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上海人户分离人口由2000年的224.97万人增至2010年的384.14万人,增长了70.8%,年均增长率为5.5%;人户分离人口占全市户籍人口的27.4%,比2000年上升了10.3个百分点。 应对“人户分离”的情况,各部门对应地将各尽其责,根据该办法,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分配和保障机制;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卫生、教育、民政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政策。 在该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中即提出,“为进一步推动服务ZF、责任ZF、法治ZF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登记要以门弄号为准 根据办法,“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在其中一个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应当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据该办法解释,“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办理居住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机关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社区中心可办理登记 上海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前往现居住地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重新办理居住登记。 未尽责房东将受罚 根据该办法,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配合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对不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社区综合协管队报告。“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者居住,或者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该办法规定,“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在开展社区内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基础信息的日常采集工作中,对发现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应当督促其办理居住登记,并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