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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7 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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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摩托车停在万达广场20分钟被盗 仅获赔800元
本帖最后由 hill 于 2011-11-17 22:38 编辑
2011年11月17日08:47 东方网-劳动报
王晓晔
读者苏先生来电反映,前不久,他在嘉定区江桥万达广场购物期间,停放在收费亭的价值11800元的摩托车被盗。然而,事发后他仅获赔了800元。“我进出商场就20分钟的时间,车子便没了!赔偿800元就能敷衍了事,那收费停车还有什么安全性可言。”
收费停车20分钟遭窃
今年10月30日上午10点10分许,苏先生驾驶一辆铃木QS150-3型二轮摩托车前往江桥万达广场购物,随后他将二轮摩托车寄放在了位于金沙江西路万达广场1号门口的收费停车点(上海江承置业有限公司)看管。支付停车费2元,看车员随即给了苏先生收据一张。然而在10时30分,当苏先生从商场出来后却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不见了,便立即找到当时负责看管车辆的工作人员陆某。
由于苏先生被窃的摩托车价值较高,最终当事双方只得拨打110报案。11时许,110民警赶到现场并做了记录,随后民警要求苏先生和看管车辆的上海江承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武先生一同到江桥派出所做事件陈述。
到了江桥派出所后,在笔录结束后,苏先生要求负责看管车辆的上海江承置业有限公司对车辆失窃负责,给予相应的赔偿。同时希望派出所民警就此事件帮助协调处理。不过,派出所方面表示他们只负责接待报案,不处理调解事宜。
苏先生只能与上海江承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武先生协商赔偿。苏先生向对方说明摩托车的基本情况,失窃摩托车为轻骑型铃木QS150-3型。在铃木专买店购买(现浦北路),购置日期为2005年4月,车价为11800元。但最终,上海江承置业有限公司方面只同意按照寄放费的400倍(即800元)进行赔偿。对此,苏先生表示难以接受,他认为如果按停车费400倍的标准赔偿,那看车人的责任性就得不到提升,看车单位也不可能教育员工尽责。此外,苏先生认为如果所有高价值的车辆都是依照这样的赔偿标准履行,那势必出现“监守自盗”现象的发生。对广大车主而言,收费停车的安全性将无从谈起。
收2元赔3000,太冤?
11月7日前后,记者根据苏先生提供的线索,多次拨打了上海江承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武先生的电话,却始终无人接听。随后,记者又找到了当时在停车站负责看车的工作人员陆某。他表示相关领导在外出差,而对于失窃车辆的赔偿方案,他描述当时车主苏先生曾要求公司按照失窃车辆的折旧年限给予3000元的赔偿,但停车站方面认为按照寄放费的400倍来计算,符合“行情”。这名陆姓工作人员解释,虽然苏先生的车在2005年购买时是11800元,但车辆的使用历时近6年,按照折旧计算应该在2000-3000元之间。然而,陆某表示:“我们只收了2元的停车费,却要赔3000元,也太冤了吧……”对于停车员的回答,苏先生认为对方责任意识过低,被看管的车辆造成丢失,停车站上海江承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车辆丢失造成的责任后果。“既然收了钱,就应该担负起保管的责任,仅以停车费来计算他人损失,是不是太不负责任了!”苏先生认为正因为对方存在这样轻赔付的态度,所以才造成车辆的失窃。
公共停车点失窃,
属“租赁关系”
车辆在停车点失窃应该如何赔偿?赔付停车费的400倍是否合理?就这些问题记者咨询了上海君谰律师事务所陈建波律师,他表示目前车辆失窃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发生过有私家车在酒店停车场遭窃等案例。不过,陈律师告诉记者,车辆失窃赔偿的认定需看清法律关系。目前,此类民事赔偿的法律关系主要分为:场地租赁关系和保管关系。场地租赁关系的赔偿相对低,保管关系的赔偿相对高。
陈律师表示像上述纠纷中,苏先生与停车点的赔偿,应该归类于场地租赁关系。即指苏先生支付2元钱给停车点,租用停车位。此时,他和停车点之前便成立场地租赁关系。“就租赁关系而言,赔偿停车费的400倍,并非不合理。”陈律师补充道,如果双方之间是保管关系,则赔偿额度会高。但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托管人将托管物交到保管人手中作为必要条件的。然而,苏先生在停车时并未交出自己的车钥匙或行驶证件等,即车辆的使用权、移动权还是掌握在他自己手上,因此保管合同并不成立。陈律师补充,如果停车点是直属商场(非其他公司),且用户在商场内消费,这类情况则偏向于保管合同。
“这类情况与快递纠纷比较相像,现在大部分快递公司丢失货物后,一般也只赔付(5-10元)邮费的5倍。”对此,陈律师建议对车辆停放应设立一项针对性的保险,比如用户停车时缴纳3元停车费,2元给停车点,1元上保险。如果车子失窃后则可向保险公司获取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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