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回复 发帖

[转贴] 举报公司被当街砍死 雇凶老板只判3年

东莞中级法院称其为从犯,且已向法院预缴68万元赔款,检察院已提起刑事抗诉类别:社会民生   浏览量: 8302
   版次:AA11   版名:城事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1-02-18
作者:王佳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摘要:38岁的四川男子付方亮,去年与公司发生纠纷辞职,后多次举报公司违法经营,遭老板雇凶当街砍死。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雇凶老板叶某秀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他三名主、从犯则分别被判死缓、无期和入狱12年。
    南都讯 记者王佳 38岁的四川男子付方亮,去年与公司发生纠纷辞职,后多次举报公司违法经营,遭老板雇凶当街砍死。日前,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雇凶老板叶某秀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他三名主、从犯则分别被判死缓、无期和入狱12年。(南方都市报 [url=http://www.nddaily.com] www.nddaily.com[/url]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url=http://www.nddaily.com]南都网[/url])
    法院称,叶某秀量刑三年主要依据是其家属已向法院预缴68万元赔款。死者家属质疑赔钱减刑的做法,表示将会上诉。市检察院也已向省高院提起刑事抗诉。
    举报公司被当街砍死(南方都市报 [url=http://www.nddaily.com] www.nddaily.com[/url]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url=http://www.nddaily.com]南都网[/url])
    死者付方亮原为东莞市雄达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达通公司”)员工,叶某秀是公司最大股东,雇凶案另一要犯喻某彪则是法人代表兼副总经理。2009年,付方亮因业务报销问题与公司发生矛盾,当年12月辞职,随后他多次举报公司违法经营,公司多次被查处。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3月,叶某秀和喻某彪商量到付方亮的四川老家威胁,但寻找未遂。喻某彪在外找来黄某西,商量出教训付的方式并告诉叶某秀。叶同意后,给黄某西提供了3000元活动经费。黄某西又纠集周某明、李某、左某猛、星仔(后三人均在逃)。
    2010年3月17日7时许,喻某彪将付方亮的行踪告知黄某西,黄等人驾车跟踪。当天12时40分许,在东莞市南城莞太路老海关对面,周某明、李毛持凶器逼付方亮上车,付方亮当即反抗,被砍刺多刀致死。得知死讯,喻、叶两人筹集10万元给黄某西等人逃匿。
    死者家属不拿赔款坚决上诉
    东莞市中院审理认为,叶某秀在事件策划、组织实施上未主动参与,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喻某彪、黄某西和周某明起主要作用,犯故意伤害罪。动手砍杀付方亮的周某明因为是累犯,案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黄某西判处无期徒刑;喻某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对于叶某秀为何获刑三年,法院虽未作解释,但市中院判处书的第五点明确指出,叶某秀的家属自愿代为赔偿,并已向市中院预缴付方亮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款68万元。(南方都市报 [url=http://www.nddaily.com] www.nddaily.com[/url]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url=http://www.nddaily.com]南都网[/url])
    死者家属质疑赔钱减刑的做法。昨日下午,付方亮的姐姐告诉记者,一家人已决定不去法院拿回这68万元,坚决要上诉。
    抗诉理由(南方都市报 [url=http://www.nddaily.com] www.nddaily.com[/url]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url=http://www.nddaily.com]南都网[/url])
    应是主犯而非从犯 量刑较轻判决不公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出示的刑事抗诉书上,提出5点抗诉理由:
    其一,叶某秀应认定为主犯。理由是,叶某秀是雇凶案的幕后指使者和犯罪故意形成的最终决定者。此外,她在案件中行为积极,主动借钱给喻某彪联系黄某西作案,作用较大。再次,叶是雇凶案最大受益者,喻某彪名义上虽是法人代表,实际是替叶某秀打工,每月领取6000元工资;
    其二,雇凶案性质恶劣,情节后果极其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
    第三,叶某秀拒不认罪,认罪态度极差;
    第四,付方亮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服,且已向检察院方面提出抗诉申请。判决不能以叶某秀作了赔偿为由,便给予从轻处罚;
    第五,雇凶案量刑严重失衡,有违司法公正。该案件的幕后指使者、犯意的决定者、资金提供者和最大受益者叶某秀仅获刑三年,与其他三被告相比,量刑较轻严重失衡
网易微博分享 豆瓣网 搜狐微博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