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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7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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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拟修改拆迁条例 自焚悲剧或加速恶法废除
http://www.scol.com.cn (2009-12-09 07:02:54) 来源:中国新闻网 评论共 3 条
强制拆迁 理应从“行政”转向“司法”
固然,在有些领域,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并不排除行政强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重大理由面前,我们是否还可以纵容这类行政强制力的使用或滥用?
针对近段时间城市拆迁引发的大量社会矛盾,北大法学院姜明安、沈岿、王锡锌、钱明星和陈端洪五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改。
我国的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包含了两个基本的法律精神:
第一,世界上其实并不存在所谓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这是国家出于重大的正当理由,对公民财产权和意思自治的限制。显然,这是一个行政法的范畴。
第二,虽然ZF可以不依照民事契约行为而强行取得他人财产,但并不意味着ZF行政权力可以不受限制、为所欲为。国家征收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并不是无偿剥夺,而应当给予补偿。如何补偿或补偿多少,则涉及民事法律的范畴。
今天的中国,城市建设每天都在进行,ZF对土地的征用和居民拆迁当然难以避免。但是,当残垣断壁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纷纷塌落时,我们社会中的某些传统屏障却冥顽难移。这种严重的不协调,势必导致社会矛盾的严重激化和相关恶性案件的频频发生。
应当说,在实体法律的规定方面,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在这个领域内已经基本一致和到位。但是,在有关程序法律的规定方面,则出现了严重落后、脱节和混乱的局面。我们已基本上解决了“过河”的目标问题,但在如何“过河”的方式方法上,一直还踯躅不前。
依照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ZF依据城市规划提出了对公民不动产的征收和征用的指令后,通常是将“拆迁人(多为房地产开发商)”推至前台直接面对“被拆迁人”,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行政仲裁人”的角色。即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簿公堂,ZF也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运动员兼任裁判”的方式,实在令人费解。
而且,兼任“运动员和裁判员”的一方,还可以转身兼任“法官”———行使最后的强制执行权。固然,在有些领域,行政部门为了公共利益,并不排除行政强制力的使用。但是,在涉及公民宪法权利的重大理由面前,我们是否还可以纵容这类行政强制力的使用或滥用?我们遗憾地发现,中国是至今还保留有直接用行政强制措施处理不动产征收、征用问题的极少数的国家之一。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O蛉舜蟪N岬萁涣恕豆赜诙浴闯鞘蟹课莶鹎ü芾硖趵到猩蟛榈慕ㄒ椤罚ㄒ榱⒎ɑ囟浴恫鹎ㄌ趵方猩蟛椋废庖惶趵蛴扇舜笞盼被嵯蚬裨禾岢鍪槊嫔蟛橐饧ㄒ楣裨憾云浣行薷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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