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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说的不是没有道理,这个道理大家都懂,问题人是有感情的,难道一味的要业主配合??
是的,原来业主都配合了,但物业给的成果呢?
难道一直忍让就是王道么?因此我不说LZ是托,但是你发帖的意向和原因我觉得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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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托"都不重要.
主要有问题大家来沟通解决才好.
其实从某种角度我是希望物业人员换各种"ID"进来沟通一下的.
问题的根源在哪说清楚,提出方案来落实.
不要谈什么法律传票,被告和原告的机率都是平等的.
以前有段日子经常在这里表态的.LS那位版主不是很清楚.
紫竹轩 发表于 2009/11/6 08:33
我知道,但是已经“沦陷”了

二期物业 <------这个ID
吾爱吾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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