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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22 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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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2008年11月1日生效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可以享受1%的契税优惠税率。我是2007年11月份在嘉城买的期房,不到90平米,2008年12月底交房,但是在2008年9月份的时候提前将契税交了,当时是按照3%的税率来交的。这里请教各位大虾,如何界定这个“2008年11月1日”,是以房产证日期为准(2009年4月),还是以缴纳契税日期为准(2008年9月)?我多交的契税可以退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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