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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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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2.2平方米 二次购房可享首套房贷政策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2.2平方米 二次购房可享首套房贷政策
中国上海
( 2008年4月2日 )
目前上海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果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2.2平方米,住房面积情况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核查后,符合要求的可在二次购房时享受首套房的贷款政策。
2007年12月上旬,央行、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规定“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
近期,市房地资源局、央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面积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需要查询住房面积情况的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申报并承诺其(包括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情况,经贷款银行初审后,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核查。贷款银行按照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查询结果,审核确认借款人是否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根据今年2月份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至2007年末,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2.2平方米;人均住房居住面积16.5平方米;居民住宅成套率达到94.7%。也就是说,目前上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2.2平方米的借款人,由房地部门核查后,符合要求的可在二次购房时享受首套房的贷款政策。
市房地资源局昨天表示,自1999年起,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即可为相关当事人提供房屋登记资料查阅服务。
日前,上海银监局再次要求本市各家银行要严格执行央行和银监会有关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规定,对违规行为要立即纠正。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已明确将严格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加强个人住房抵押登记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将提请金融监管部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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