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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带就医凭证,三个月内也可报销

未带就医凭证,三个月内也可报销
日期:2007-12-22 作者:龚莲 来源:东方早报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简称“居民医保”)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市有关部门昨天详细解答居民医保的实施细则说,今年办理居民医保登记缴费的时间,将延长到明年3月20日,参保人员登记缴费后,一律从明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有关部门表示,在居民医保实施初期,由于时间紧,部分参保人员一时不能持卡就医,只能现金支付医疗费后再报销,请参保人员能够理解。

    市民如需要咨询居民医保的有关政策和信息,可拨打医保咨询热线962218,或登录“上海医保”网站(www.shyb.gov.cn)查询。  登记缴费  何时何地办理参保手续?何时享受医保待遇?  市有关部门昨天解释说,符合参加居民医保条件的人员,需在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登记缴费手续,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但由于明年是居民医保实施的第一年,今年登记缴费时间将延长到明年3月20日,参保人员登记缴费后,一律从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此外,在年度中,符合本市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但需要按年度缴费,次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市民到哪里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根据规定,在校中小学生和在园(所)幼儿,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或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登记与缴费手续。  报销费用  哪些情况可报销现金支付的医疗费?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在下列情况下,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报销:①未携带就医凭证或者未办理转诊手续,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②参保人员暂未领到就医凭证,在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③参保人员在外省市医院发生的急诊和急诊住院医疗费用。④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外省市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个人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在发生医疗费用之日起的3个月内,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卡)或医疗保险卡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或区县医保事务中心报销。  医保范围  根据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国外或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本市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合医保用药、检查、治疗等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依法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都不属于居民医保基金的支付范围。

    此外,参保人员需居住外省市的,在上海市就近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医保服务点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就医,享受本市居民医保待遇。  哪些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不支付?  看病付费  参保人员就医有何规定?就医如何付费?  参保人员门诊可以在本市的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就医;因病情需要转诊到二、三级医院就医的,须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转诊。急诊和住院医疗可在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参保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包括学籍卡)或医疗保险卡和《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就医。参保人员持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记账结算,其余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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