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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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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失明 父亲上诉医院告知不够
日期:2007-12-10 作者:李燕;吕也青 来源:东方早报
四年前的2月18日,一名体重只有一千多克的早产儿雯雯在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原上海红房子医院)出生。由于体重极低有生命危险,医院对雯雯采取了累计10天的吸氧措施。
谁知半年后,吴建中(雯雯爸爸)得知,雯雯视网膜受损并且错过了最佳治疗期,雯雯将终身生活在黑暗里。悲痛之余,吴建中把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75万元。
12月7日下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3年2月18日,雯雯在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原上海红房子医院)出生。由于是早产儿体重极低,医院对其采取吸氧措施。住院52天后,医院通知家属孩子病愈可以出院。
半年后,吴建中(雯雯的父亲)看到电视播出一个早产儿因吸氧造成视网膜脱落失明的案件,联想到雯雯的眼睛。“虽然外表看上去并无异常,但对视力并无特别明显敏感反应,之前常规检查中医生认为是孩子早产尚未到有视力的时间。”第二天,吴建中带着雯雯到医院进行检查,结果为“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五期”,且过了最佳治疗时间(出生4——6周)。
2004年5月19日,黄浦区医疗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果:“雯雯在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诊治过程中,对用氧的指征及用氧过程中的监测都没有做到应有的记录和反映。在住院50余天中未对雯雯做眼底检查,出院时也未告知随访,对可能出现的后果缺乏认识。由于雯雯为极低体重儿、早产儿,本身存在可能并发‘ROP’的高危因素,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综合鉴定组专家意见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有轻微责任。”(ROP,即早产儿视网膜病)
争议焦点
焦点一:医院责任——全责?10%责任?
庭审中,双方均表示对黄浦区鉴定的“二级甲等医疗事故”没有异议,主要的争议在医院负多少责任。
“根据1998年出版的《眼科、耳鼻喉科诊疗常规》记载的,新生儿在出生后采取过吸氧措施,在其成长到4——6周时应进行散瞳眼睛检查,而医院对雯雯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没有尽到告知业务,错过了最佳治疗期,直接导致雯雯失明,因此要负全部责任。”原告代理人在庭上称。
被告代理人则表示,认同黄浦区医疗鉴定中心的鉴定结果,院方负轻微责任。“我们是按照《儿科诊疗常规》对早产儿进行救治,最重要的是要保住性命。早产儿本身就存在ROP的高危因素,过度吸氧只是一个诱因。院方之所以要负一定的责任是因为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我们只承担轻微责任,即10%的责任。”被告代理人在庭上辩称。
焦点二:赔偿金——75万?2.8万?
吴建中在庭审中表示,要求赔偿的75万元包括四个部分:孩子将来的生活费50万元(按五十年,每年一万元计算);特殊教育费6万元;护理费用9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我们只承担轻微责任,即10%的责任,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我们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为,生活费2.5万、护理费180元、精神抚慰金2800元,合计2.8万余元。”医院代理人表示。
双方在法庭组织的调解失败后,法庭宣布择日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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