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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8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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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郭先生夫妇在2000年购买售后公房时,将产权人登记在儿子的名下,现在郭先生夫妇想维护自己的权利,将他们变更登记为产权人,是否可以办理变更手续?
答: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补充规定(一),只要儿子作为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同意,郭先生夫妇即可以作为购房时其他同住成年人共同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变更增加为共同产权人。
郭先生夫妇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4)《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查阅证明(原件)(一般交易中心内部会调档);
(5)地籍图(宗地图)(原件二份)(产证中有);
(6)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产证中有)。
希望郭先生夫妇能在和谐的气氛中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费用大约100元左右。
(来源:上海法治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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