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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1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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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周某在佛山市某银行开户并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留有密码,约定凭密码支取。然而2005年7月,周某一查才发现自己账户上的存款莫名其妙少了17200元。经调查,原来截至6月31日为止,有人通过网上银行先后共计4次转账转走了17200元。
7月2日,周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该案至今未破。周某多次与银行交涉均未果,遂向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去年6月27日,他人以原告周某的名义办理了3张银行卡,并在其中一张卡上注册了网上银行,同时开通对外转账功能,之后通过网上银行转了账。
禅城法院审理认为,经鉴定,上述3张银行卡的申领及开通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的行为均为他人冒用原告名义所为。而被告在办理申领业务过错中,没有尽审查申领人的真实身份的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另外,根据银行卡章程,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他人能办理申领3张银行卡并轻易进行网上转账,表明他人知晓原告的身份证件及账号、密码。因此原告未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及账号、密码也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认定银行在本案中承担六成主要责任,即赔偿10320元及利息给原告,其他四成责任由原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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