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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8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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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二月,王先生的儿子和儿媳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由于孙子年龄比较小,王先生和老伴又年老体弱,于是孙子跟他母亲生活,王先生的儿子每月付抚养费。但在他们的离婚协议中,并未写明什么时候外祖父母可以去看孙子。今年年初,王先生的儿子去外地工作后,王先生和老伴要求去看孙子,却遭到儿媳的拒绝。
王先生想知道,自己是否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儿媳准予他们老两口探望孙子。
答:《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作出了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其中并没有规定,祖父母有探望权,只是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权。而且相关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对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扩大的规定。
因此,王先生本人不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但考虑到我国的传统习惯,王先生可以让其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然后在儿子行使探望权时,王先生和老伴一起探望自己的孙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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