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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9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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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去年,丁某向邻居陈某借用住房,当时口头约定租赁期为三到五年,但由于双方是邻居,所以并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现陈某提出要丁某下个月搬走。请问,陈某行为是否属违约?
答:首先,由于丁某与陈某之间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他们的租赁关系应认定为不定期租赁。
其次,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由于丁某与陈某的租赁为不定期租赁,所以丁某和陈某都可随时提出终止他们的租赁关系。
再次,由于陈某并未要求丁某马上搬走,而是要他下个月搬,这符合“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的规定。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不属于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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