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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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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案尝试恢复性司法 被害人与被告人沟通以达成谅解
恢复性司法是以修复犯罪给被害人、社区以及犯罪者本人的创伤为目的,通过被害人与犯罪行为人之间和解、协商、多方参与的会谈,通过给被害人补偿、使加害人参加社区劳动等,以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与秩序的司法。
恢复性司法始于加拿大。具有恢复性司法色彩的措施和方案,如今在我国一些地方公、检、法机关开始了探索。2005年,上海市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中就吸收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明确将案件中如有被害人的,把被害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作为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缓处考察教育的必备条件之一。规定缓处考察教育的内容包括定期的公益活动,在社工和监护人陪同下在特定地点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及其监护人的谅解。
目前,不少地方法院也开始进行吸收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探索,并把未成年人轻微伤害案件作为实践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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