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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1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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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人车被绑送南京 女业主状告物业获赔8000元
2007年5月11日
来源:新闻晚报
“我再也不敢单独走夜路,更不敢去那个地下车库了!”两年前被两个陌生男子劫人劫财又劫车、最终从南京死里逃生的潘女士,至今仍然难抹心头阴影。
昨天下午,浦东新区法院陆家嘴法庭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潘女士经济损失8000元。
半夜人车被劫
2005年11月的一个深夜,潘女士开车回家。在小区地下车库停车时,她被两名陌生男子劫持。歹徒将潘女士捆绑后扔进她车子后备箱内,然后连人带车开往南京。路上,在打劫汽车、现金和银行卡后,歹徒灌醉了她,将她扔在南京的一家旅馆里,然后开车离去,死里逃生的潘女士这才回到上海。
2006年2月,广州市公安机关发现了她的被抢轿车,但绑架她的两个陌生男子目前尚未抓获。
“小区门
禁系统记录显示,我这辆车进小区是深夜11时,歹徒开车出小区是11:06,6分钟里换了一个男人开车,小区保安一点没警觉。”潘女士认为,被告万邦物业严重失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犯罪,导致两名陌生男子轻易将其劫持离沪,并将她所携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全部劫走,对她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2006年底,潘女士将万邦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她现金、精神损失费等各类损失计78000余元。
万邦物业则认为,潘女士遭绑架完全属偶然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超出了正常物业管理的范围。被告按《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履行义务,不存在过错,也不是加害人。
审理中,潘女士向法院提供了相关照片,证明事发现场物业公司没有按规定安装监控设备和照明设施,存在严重的管理混乱。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在整个车库都安装了照明设施,监控设施也安装在车库主出入口,只是事发部位没有安装而已。
物业赔偿8000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万邦物业并非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但其不能提供案发当日地下车库主出入口车辆、人员进出的监控录像,也没有提供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库定期巡视、门岗执勤的书面记录,可见被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确有瑕疵。客观上给犯罪的实施带来了一定便利条件,故万邦物业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以及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酌情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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