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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证登记幼女名下父母是否拥有产权

  问:张女士夫妻两人购买了位于宝山区的一套商品房,当时出于种种原因,这套由夫妻两人出资的房屋,产权人仅登记了未成年的女儿一人。张女士不清楚,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该如何确定。
  答:房地产为不动产的典型形式,不动产的登记采取物权公示的原则。
  所谓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实践中,房地产都是以登记为其公示公信原则。
  从表面上看,张女士房屋的产权登记了未成年的女儿一人,产权人应以张女士女儿为宜。
  但是,房地产的登记也要区分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
  对外,不动产一经登记,善意第三人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交易行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则应探究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以确定权利人。
  实践中,夫妻之间出于种种原因将房地产登记于子女一人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为该未成年子女一人,而应尽量考虑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应将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的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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