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声音”是赤裸裸的商业产品
“中国好声音”是由浙江卫视联合星空传媒旗下灿星制作强力打造的大型励志专业音乐评论节目,与中国许多娱乐节目一样,也是舶来品,源于荷兰娱乐节目《The Voice of Holland》。据主办方宣称,“中国好声音”不仅仅是一个优秀的选秀节目,更是中国电视历史上真正意义的首次制播分离。刘欢、那英、庾澄庆、杨坤四位著名歌手将作为明星导师言传身教,为中国乐坛的发展提供一批怀揣梦想、具有天赋才华的音乐人,树立中国电视音乐节目的新标杆。毫无疑问,这个选秀活动是冲着中国音乐“顶尖”水平而来的。但这样的选秀真能为中国乐坛发掘出一批最优秀的音乐后备力量,树立中国电视音乐节目的新标杆么?
我们知道,这样的举办宗旨,其结果一定得具有权威性,其过程应该是公平正义的。但碧华先生不得不说,该项活动涉嫌违规,又何谈权威?
首先从活动名称上来说就是违规的。这项选秀活动是百分百的商业性质,“中国好声音”就是一系列环节生产出的“文化产品”,“公司”的发言人、HR兼PR,是从前名不见经传,但之后蜚声圈内的华少——他经常以令人费解的语速和VC、投资人进行沟通,并了解每个员工的幕后往事。他们的员工,那些生产者,都是百里挑一的种子选手。他们和他们的产品、故事,被放大、包装,在投放市场的时候,为“公司”带来更可观的利润。刘欢、那英、庾澄庆、杨坤曾经是老师、乐坛一姐、能说会道的歌手兼主持人,在这家“公司”里,他们就是生产线上的“产品经理”。这家“公司”的聪明之处在于,绑定了所有参与者的利益,产品经理不遗余力地选择和训练员工,并向市场投入产品,公司高层则开始利用市场的狂热需求进行进一步融资。他们甚至正在尝试“股份化改革”——成立新的经纪公司,将产品经理、员工与高层的利益链绑定,出产专业的员工和更多的产品,并将所获利益分摊。因为有好项目、好创意、懂包装、会用人、精制作、玩大牌,所有这一切看起来妙极了。在登陆市场后,这家公司创造了最高11.39%的收视份额。
既然“中国好声音”是赤裸裸的商业产品,那么,在其名称上就必须慎用或不能用“中国”二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三小点规定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一场以选拔演唱高手的比赛冠以“中国”二字,便违背了广告法中的这条规定,中国名酒“茅台酒”申请注册“国酒”商标,一直没有被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就是依据的这条规定。看来,国家工商部门在管理广告方面,还没有将这类文化产品视为商品,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漏洞。
正因为脱离了一定的监管,或根本就没有监管,这样的选秀还有几分公正呢?如昨晚的总决赛,四位选手PK,现场有八万观众,但参与投票的只有百分之一,而且几位选手的票数相差甚微,票数是由工作人员从后台拿给主持人的,现场竟没有公证员!这样的数据你能相信?最后一个环节启用99家媒体来站位投票,谈到媒体就意味着公正,非也,这些代表媒体举牌的人难道就不被自己的媒体所左右?大赛举办方是完全可以以广告投放量的形式来左右媒体的,所以,媒体只是被“绑架”的公信力而已。
我昨晚以微博的形式进行批评后,有些人劝我:“
徐先生,这只是商业演出,不必当真。”非也,商业就不追求公平,就不讲“商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这场选秀冠以“中国”二字,就得维护“中国”这块牌子,举办活动的方方面面可以只认钱不太当真,但中国的观众当真了,他们付出了感情,他们期待的是最后的胜者真能代表中国最好的演唱水平。因此,选秀可以儿戏,但不能儿戏“中国”及国人。 分析得很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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