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鼎鸡不服一审判决 两只“鸡”完全不一样
昨日,记者从“振鼎鸡”的法律顾问那里了解到,就在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振鼎鸡侵权王氏剪纸艺人作品败诉的当月,振鼎鸡方面在15天的上诉期内做出反应,围绕一中院的推理判决提出诸多不服理由并已向高院上诉,这只剪纸鸡图案之争再生下文。 [b]本报见习记者 卢燕[/b]一审判决依据:商标的注册时间远晚于涉案剪纸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
上诉理由:
谁会注意33年前的报纸
本月上旬,一中院就“振鼎鸡”侵权王氏剪纸艺人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注册被控商标图案晚于涉案美术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且由于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王子淦先生在上海剪纸界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系上海企业,且以剪纸方式呈现被控图案,故存在接触涉案剪纸作品的可能性”。此外,王氏剪纸艺人还提供了王子淦先生向其所在单位申请评高级职称的相关内部资料及刊登在1979年的某一报纸的照片,以证明该作品为其所创及最早时间。
然而,振鼎鸡方面对这张33年前在报纸上公开发表过的作品却有着不同的看法。
昨天下午,“振鼎鸡”的法律顾问李向农律师对一中院推理判决的逻辑推定向记者提出了新观点:“事隔近二十年了,谁会注意到曾经在1979年发表在某一报纸上的作品呢?两者相似,难道逻辑上就一定‘侵权’了吗?”
振鼎鸡方面认为,自己创作被控商标图案之前从未接触过涉案剪纸作品,而原审法院仅因为被告系上海企业及被控商标图案注册时间晚于涉案剪纸作品创作时间推测上诉人侵权,其逻辑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一审判决依据:振鼎鸡公司使用的图案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
上诉理由:
两只“鸡”有5点不同之处
“两只‘鸡’用肉眼就能看出不一样。”为了解释清楚店招图案上的鸡图案与王氏剪纸艺人的原著有明显的区别,振鼎鸡方面甚至在上诉状中,细化了两只“鸡”主角在体形、羽毛根数等方面五点不同之处。
首先,振鼎鸡商标图案的公鸡很健壮,涉案剪纸作品上的公鸡很瘦;
其次,两者鸡冠图案区别很大,上诉人的商标图案鸡冠有十格,涉案剪纸作品中的鸡冠只有五六格,且上诉人商标图案的鸡冠明显比涉案剪纸作品的大很多;
再者,振鼎鸡商标图案的尾部羽毛有十六七根,比涉案剪纸作品多很多;
另外,振鼎鸡商标图案鸡翼部分的波纹比涉案剪纸作品的宽阔不少,且占有鸡身比例更大;
最后,两只公鸡朝向不一致,且对于底部图案的构造也是截然不同等等差异。
一审判决依据:被控图案注册为商标,使用在其门店橱窗及店招上
上诉理由:
经营业绩与涉案商标图案毫无关系
振鼎鸡方面在上诉状中还表示了对一审判决中8万元赔偿金额的不理解:“退一步讲,按照现在的市价,上诉人支付给万洪成先生60-70元/幅的报酬,即获得了永久使用万洪成先生作品的使用权,即使上诉人共设立了27家门店,每一幅按照市价支付使用费也只有人民币1890元,而每一店堂能使用几幅呢?可见原审法院酌定的人民币8万元的金额显然是让人难以接受的。”
本月,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使用同类剪纸作品的使用费、上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规模以及侵权期间、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振鼎鸡赔偿王氏剪纸艺人的后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万元。
对此,振鼎鸡方面强调,振鼎鸡的经营业绩与涉案商标图案毫无关系,之所以成为上海的知名餐饮企业与其商标图案并无任何联系。振鼎鸡之所以能够区别于其他餐饮企业并非因为其商标图案,故不存在因侵权而牟利的情况,因此,王氏剪纸艺人的损失或振鼎鸡因此的获利也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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