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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叟 发表于 2012-3-15 07:16

"振鼎鸡"被判停用侵权雄鸡图案 并赔偿8万元

振鼎鸡公司是上海有名的经营白斩鸡、鸡汤面、鸡粥等鸡类衍生食品的知名餐饮店,它的户外广告、店堂招牌上有一只引吭高歌的红色公鸡形象,也颇深入人心。但这只雄鸡,却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上海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振鼎鸡公司虽将被控图案注册为商标,但该商标未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使用,而是使用在其门店橱窗及店招上,因此被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侵权的雄鸡图案,并赔偿王子淦后人8万元。  [b]出处:33年前的一张成名作[/b]
[align=left][align=left]    原告王建人、王建民、王建中、王建华系已故剪纸名家、原上海市工艺美术研究所美术师王子淦的子女。原告称,1979年春天,为参加全国工艺美术艺人、创作设计人员代表大会,王子淦专门创作了剪纸作品《一唱雄鸡天下白》,塑造了一只精神抖擞、充满活力、极具线条美的雄鸡形象,博得了与会代表的一致好评,此后该剪纸作品作为王子淦的代表作被多次转载、刊登。[/align][/align]  2010年初,王建中等人发现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幅剪纸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并在其户外广告、店堂招牌上广泛使用。原告认为,《一唱雄鸡天下白》作为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属于王子淦所有,并在王子淦去世后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相关权利,振鼎鸡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50万余元。
  [b]裁定:整体构成实质性近似[/b]
  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7月,在并未征得王子淦同意的情况下,于1996年开始使用这幅雄鸡作品,并于1999年、2003年将其注册为商标,并在27家门店的店门、橱窗及部分门店的招牌中使用。
  此前,被告方面表示,振鼎鸡公司没有侵权。振鼎鸡商标、户外广告、店堂招牌上使用的雄鸡图像是公司自行创作的,与剪纸《一唱雄鸡天下白》中的雄鸡形象差别较明显,没有相似性。且被告方认为雄鸡昂首挺胸、张嘴鸣叫的形象是固有的,不是原告创作出来的,所以原告对雄鸡的形象没有著作权。此外,振鼎鸡公司对外起到识别作用的,主要依靠“振鼎鸡”三个字,雄鸡图形不能为广大食客识别,所以对原告的经济赔偿不予认可。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振鼎鸡”被诉侵权一案中,涉案作品以剪纸的方式展现了单个公鸡侧影鸣叫的姿态,公鸡各部位的形状以及线条的勾勒均具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振鼎鸡公司使用的图案与涉案作品相比,极为接近,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近似。
  振鼎鸡公司虽将被控图案注册为商标,但该商标未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使用,而是使用在其门店橱窗及店招上,且商标的注册时间远晚于涉案剪纸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振鼎鸡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或合理说明其使用的被控图案系其独立设计完成。据此,振鼎鸡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b]说法:是否更换店招还需请示[/b]
  在一审期间,“振鼎鸡”方面曾表示愿意在法院主持下,尊重市场价,与王氏剪纸艺人的子女和解,永久张贴其雄鸡剪纸的图案。
  然而,“振鼎鸡”方面表示对方的“要价”实在无法接受,“振鼎鸡”同时认为,张贴雄鸡剪纸图案只是为了点缀传统餐饮场所的喜庆氛围,给用餐顾客带来喜庆的用餐感受。
  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振鼎鸡”的法律顾问李向农对记者说:“我现在还没收到判决书,但按照你所说的判决结果,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首先,‘振鼎鸡’带剪纸图像的注册商标并没有涉及到侵权。其次,‘振鼎鸡’使用的这个雄鸡剪纸图像用在了店铺装饰方面,而并非商品。”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振鼎鸡”目前在店堂内用于装饰的剪纸,出自王子淦师弟万洪成的作品,并且按照一张雄鸡剪纸作品60-70元的市场价支付给万洪成,至于店招上的图案是否会进行更换,代理律师表示需要和公司方面进行沟通后才能有明确答案。
  [b]》争议[/b]
  [b]原告认为“两只鸡”存在8大相似之处[/b]
  ■构图均为单个公鸡侧影鸣叫姿态,腿部为单腿透视表现效果,无鸡爪造型表现,采用底座链接形式,公鸡底座的前后均有小草图案。
  ■鸡冠分为前后两部分,前部为圆形,后部为锯齿形,鸡胡部(下巴下垂的肉)为圆形,鸡冠与胡部仅很少部分与鸡头连接。
  ■鸡嘴均为张嘴鸣叫的造型,且上喙细长,下喙较短。
  ■鸡眼均为简单圆形。
  ■鸡脖均为昂首雄叫的姿态。
  ■鸡翅膀均以波纹形状表现,且翅膀均为收起的姿态。
  ■鸡身从鸡头以下至鸡尾以前,除翅膀以波纹
表现,其他身体部位均无任何图案,为大面积类似留白部分。
  ■鸡尾均以细长、互不交叉的线性图案表达,以线条的不同长度表现尾部形状,且第二根尾巴特别突出上扬,与其他尾毛长度和方向都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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