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闻上海将率先为产品召回立法
无论什么产品,无论生产者是谁,只要在上海行政区域内生产,一旦发现产品缺陷,上海地方监管部门就有权“责令召回”。今天上午,《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草案)》交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一审,上海地方立法将率先探索制定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预计法规可在明年通过。(11月15日《新民晚报》) 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由于缺陷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点,因此,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如不加以干预,其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有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环境造成损害。产品召回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采取的处理办法。目前,我国国家层面以部门规章形式对食品、药品、儿童玩具、汽车这四类产品的召回都作了专门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召回制度”相关法律不健全,法定可“责令召回”的产品种类有限,以致一些跨国企业在全球市场召回产品时,以此为借口,对中国众多消费者采取歧视政策。从这一角度来说,上海率先为产品召回立法,无疑具有积极的标本意义。
其实,早在2001年《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就率全国之先,对召回制度作了原则规定。2008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已督促企业对近12万件缺陷产品实施“主动召回”。2010年7月实施的上海《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应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其更为地方探索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供了上位法依据。
在笔者看来,为产品召回立法,有利于保障产品召回制度的贯彻实施,是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证,有利于提高生产商和销售商的产品质量意识,有利于促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使产品的档次不断提高,从而降低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发展,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拉动消费。在此,我们真心希望上海率先为产品召回立法能一路走好,并通过实践和探索,能使之不断完善和提高,为其他地方探索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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