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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e 发表于 2011-1-27 20:34

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沪府发〔2011〕3号  (和讯财经原创)
  [b]上海市人民ZF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b]
  (和讯财经原创)
  各区、县人民ZF,市ZF各委、办、局:
  (和讯财经原创)
  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ZF决定,自2011年1月28日起,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将《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和讯财经原创)
  实施房产税改革是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十二五”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致工作,密切配合,确保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试点顺利进行。
  (和讯财经原创)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和讯财经原创)
  [b]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b]
  (和讯财经原创)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ZF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和讯财经原创)
  一、试点范围
  (和讯财经原创)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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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征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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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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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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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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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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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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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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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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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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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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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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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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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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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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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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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税收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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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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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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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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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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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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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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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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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ZF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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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收入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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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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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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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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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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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凡新购住房的,购房人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前,应按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提供家庭成员情况和由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出具的其在本市拥有住房相关信息的查询结果。地方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购住房是否应缴纳房产税予以审核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购房人。应税住房发生权属转移的,原产权人应缴清房产税税款。
  (和讯财经原创)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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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纳税人应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信息,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承担法律责任。
  (和讯财经原创)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和讯财经原创)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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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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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工作机制
  (和讯财经原创)
  市ZF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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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协同征收管理
  (和讯财经原创)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建立应税住房房产税征收控管机制,根据本市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需要,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应税住房的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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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现信息共享
  (和讯财经原创)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和讯财经原创)
  十、评估机制
  (和讯财经原创)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ZF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和讯财经原创)
  十一、其他事项
  (和讯财经原创)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和讯财经原创)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ZF同意后公布执行。
  (和讯财经原创)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28日起施行。

jingcheng007 发表于 2011-1-27 20:57

该政策严重保护了既得利益者

hill 发表于 2011-1-27 21:52

老虎终于放出笼了!
该政策严重打击了新上海人, 具有一定歧视性. 居住证未满3年竟然每年要缴纳1.2万房产税(以100平,单价2万计算). 上海的活力将不复存在!
市中心多套豪宅的持有者可以放心睡觉了.

hill 发表于 2011-1-27 21:57

重庆28日启动房产税改革试点
  中新网重庆1月27日电 (记者 杜远 郭虹)重庆市市长黄奇帆27日宣布市长令,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重庆定于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

  黄奇帆说,重庆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包括:[color=Red]对于独栋别墅,不管存量房还是增量房,均要征税;[/color]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两倍以上的高档公寓也将征税;此外,对于在重庆无户口、无工作、无投资的三无人员在重庆所购房产,购买两套以上住房的从第二套开始要征收房产税。

  关于房产税的税率,黄奇帆透露,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2倍至3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0.5%征税;对于房价达到当地均价3倍至4倍的房产,将按房产价值的1%征税;4倍以上,按1.2%的税率征税。

xiangdiliu 发表于 2011-1-28 08:43

税率太低,至少5%,应该对保有量房也征税。

kb96105 发表于 2011-1-28 08:49

太温和了~~~体现不出对高收入群体遏制.当然制定政策的人都有大把的房子,这个在意料之中。

zhuyuhua 发表于 2011-1-28 08:55

[size=5]已经到脸都不要的程度了[/size]

排骨汤 发表于 2011-1-28 08:56

随便她们怎么弄吧

排骨汤 发表于 2011-1-28 08:56

鱼肉,鱼肉就是小民

守护天使 发表于 2011-1-28 08:57

[quote]该政策严重保护了既得利益者
[size=2][color=#999999]jingcheng007 发表于 2011-1-27 20:57[/color] [url=http://jiacheng.sh.cn/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94443&ptid=67207][img]http://jiacheng.sh.cn/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本来政策就是既得利益者制定的。

呆呆小雪 发表于 2011-1-28 09:15

呵呵。无话可说。

xhz_000 发表于 2011-1-28 09:25

万税万税万万税{:3_127:}

铜川路 发表于 2011-1-28 10:13

神马都是浮云

其实对于有房的普通老百姓,根本没关系

可惜了那些等房产税出来,想捡便宜货的刚需,又吃药了

现在有房的人更不会抛出来了,因为一旦卖出,根本没有机会再买回来了

tomy3230 发表于 2011-1-28 11:21

先看看吧,不知是否有效果?
捂紧自己的袋子很重要。

xhz_000 发表于 2011-1-28 11:41

[quote]神马都是浮云

其实对于有房的普通老百姓,根本没关系

可惜了那些等房产税出来,想捡便宜货的刚需,又吃药了

现在有房的人更不会抛出来了,因为一旦卖出,根本没有机会再买回来了
[size=2][color=#999999]铜川路 发表于 2011-1-28 10:13[/color] [url=http://www.jiacheng.sh.cn/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94592&ptid=67207][img]http://www.jiacheng.sh.cn/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参股啊,意味着排骨这样要换房的人要郁闷了:L

香馥湾VIP 发表于 2011-1-28 11:55

改善性需求和刚需倒霉了,改善型还能憋住不改善,刚需咋办

xhz_000 发表于 2011-1-28 11:57

[quote]改善性需求和刚需倒霉了,改善型还能憋住不改善,刚需咋办
[size=2][color=#999999]香馥湾VIP 发表于 2011-1-28 11:55[/color] [url=http://www.jiacheng.sh.cn/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494672&ptid=67207][img]http://www.jiacheng.sh.cn/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继续涨价呗。本来我们也打算过几年改善的,看来只能死心了。。

香馥湾VIP 发表于 2011-1-28 12:10

不改了,还改善啥呀,有个窝已经要感谢了

守护天使 发表于 2011-1-28 12:12

我公司里同事快30了,和男朋友整天在外面看房子,看了n套了,快赶上蜗居里面的海萍了。本来还以为会趁着房产税的契机低价吃进呢,看起来格机失算了。

香馥湾VIP 发表于 2011-1-28 12:16

还是做海藻来得轻松,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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