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产了,生育金如何申领?
最近刚从失去宝宝的痛苦中走出来,朋友都提醒可以去领生育金,昨天打电话问12333,领是可以领,但是好像需要办理一个叫做“一孩生育服务证明”。我是苏州户口,老公是上海户口,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像我们这种的小夫妻,一方是本地人,一方是外地人的结合,有如下问题想问大家:1、这个“一孩生育服务证明”是不是就是传说中的“准生证”?如果是,像我和我老公这种结合,是不是还是需要我回苏州去办理准生证?下次怀孕,还需要办理吗?
2、如果我这次流产申领生育金成功,是不是等下次又怀宝宝了,生下来了,就不能申领了?
3、嘉城的居委会能提供什么样的帮助吗?是不是可以带为证明准生?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又是什么?办理这个需要所在公司提供“职工生育证明”吗?
5、我现在已经流产了,是不是办理准生证太晚了?
总之,好多疑问,希望大家能帮帮我!谢谢:) 自己顶一下,呵呵....... 不懂,帮顶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抱抱MM
小月子也一定要注意养好身体哦
请在行了解的TX来解答一下吧 计划生育的时候要在居委会拿准生证明,再去医院办卡的。
相关生育金报销应该在每个区县的社保中心办理(要户籍所在地)。比如普陀区的就在大渡河路。
如果不是上海户口是否可以享受就不知道了。如果非上海户籍是在上海缴金的,应该可以享受的吧。如果没有缴金肯定是没有的。
具体的还是先去街道的服务中心了解下吧 ****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 [quote]计划生育的时候要在居委会拿准生证明,再去医院办卡的。
相关生育金报销应该在每个区县的社保中心办理(要户籍所在地)。比如普陀区的就在大渡河路。
如果不是上海户口是否可以享受就不知道了。如果非上海户籍 ...
[size=2][color=#999999]铜川路 发表于 2010-3-26 13:25[/color] [url=http://www.jiacheng.sh.cn/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44735&ptid=59341][img]http://www.jiacheng.sh.cn/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是缴四金的,恩,等下去居委会问一下 居委会归,谢谢嘉城居委会的姐姐和阿姨们,挺热心的,带好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居委会那边可以办一个婚育证明,不过只是居住在嘉城这段时间的证明。
谢谢大家:) 不是说可以跨区域报销吗? 哪些人员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0月15日 【字体:大 中 小】
答:属于计划内生育,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有:
1、具有本市户籍的妇女,参加或曾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或农村社会保险但按城保比例缴费的;
2、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持一年及以上有效期限(引进人才型)《上海市居住证》,并与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或与参加农村社会保险但按城保比例缴费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答:属于计划内生育,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对象有: 1、具有本市户籍的妇女,参加或曾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或农村社会保险但按城保比例缴费的; 2、不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持一年及以上有效期限(引进人才型)《上海市居住证》,并与参加本市城镇、小城镇社会保险,或与参加农村社会保险但按城保比例缴费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0月15日 【字体:大 中 小】
答: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标准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如何确定?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0月15日 【字体:大 中 小】
答: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分别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另外,符合以上第1、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答: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分别为: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另外,符合以上第1、2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2、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妇女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规定有哪些?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10月15日 【字体:大 中 小】
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直接到就近的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url]http://www.12333sh.gov.cn/200912333/2009bmfw/zcwd/syubx/03/200909/t20090916_1079595.shtml[/url]
具体可以上12333网站查询。 +U
帮顶 嘉城男妇女主任—— 铜川路 俺是女TX,进来顶一下 呵呵,谢谢大家,大家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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