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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十八 发表于 2010-1-25 15:52

直接开除!那个鸟人

风吹起的男子 发表于 2010-1-25 15:57

让物业滚蛋是我们的目标!

呆呆小雪 发表于 2010-1-25 16:04

不是吧,没有工号?

eric_lee 发表于 2010-1-25 17:04

天天去“闹事”  直到弄到证据为止

然后该赔多少赔多少  该起诉的起诉

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

对付这样的人  只有一个办法——不把他们当“人”

eric_lee 发表于 2010-1-25 17:05

[quote]ls是为了写这个经过特意注册的啊?

为什么别的三轮车能进,偏偏拦住你的车?保安给出的理由怎么说的呢??
[size=2][color=#999999]vivihoney-117 发表于 2010/1/25 15:43[/color] [url=http://www.jiacheng.sh.cn/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327772&ptid=58374][img]http://www.jiacheng.sh.cn/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size][/quote]

可能特意注册一个小号:face25:

iee0124 发表于 2010-1-25 18:32

在这里公布一下瑞景物业质量运行处的电话
56311773
56311783
分机:1012,202,203
陆俊,张静

大家有空多读读”物业管理条例”以进行维权
[url]http://baike.baidu.com/view/10425.htm?fr=ala0_1[/url]

vivihoney-117 发表于 2010-1-25 19:18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F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color=Red]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color]  (二)[color=Orange]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color]  (三)[color=DarkRed]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color]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说的不正是二期的垃圾箱变成水果储藏室嘛

iee0124 发表于 2010-1-25 19:26

没错,大家不要让自己的权利睡着了
总公司不处理的话,就投诉到ZF单位:face44:

aa88163 发表于 2010-1-25 20:54

没有业委会,物业便无法无天,业主要维权,团结

victor792 发表于 2010-1-26 00:57

保安太不象话了,居然打业主。何时才能成立业委会?

anday 发表于 2010-1-26 11:01

如果讲得是事实,真是反了,出钱让人家打,真是气愤!强烈支持业委会早点成立!

eric_lee 发表于 2010-1-26 11:13

声援声援

龙章 发表于 2010-1-26 12:15

唉,这个‘餐具’教导我们出门要带防狼喷雾or电击棒。
还有就是千万别去陌生的地方,不然吃亏的只有自己。
世道麻麻黑~~

victor792 发表于 2010-1-26 21:29

想起这个物业就恶心。好端端的底下非机车库不用,非要占用道路停放非机车。
每次叫车回家,我就叫师傅停在唯一一根车道上,后面堵路了更好,让SB物业来看看自己做的好事

leo_tang 发表于 2010-1-28 10:44

什么时候可以换物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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